关于对第二批基本药物交易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机构进行处理的通知
粤卫函〔2015〕32号
各有关单位:
在我省201406-09轮基本药物竞价交易中,部分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省药品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研究,现依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核查后逾期未整改的机构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医疗机构(见附件1)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相应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将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生产企业(见附件2)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并取消该企业全部药品两年内在我省的挂牌交易资格。
三、将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配送企业(见附件3)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并取消该企业两年内在我省的药品交易配送资格。
以上处理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生效。处理中涉及的已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成交品种,合同仍然有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附件: 1.第二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名单
2.第二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生产企业名单
3.第二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配送企业名单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