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四批基本药物交易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机构进行处理的通知

08.05.2015  23:17

粤卫函〔2015〕493号

各有关地级市卫生计生局:
      在我省201412轮基本药物竞价交易中,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经省药品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研究,现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违规医疗机构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请你们按干部管理权限(或会同任免机关)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纠正,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医疗机构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诫勉谈话登记表》于一个月内报送我委药政处。
      特此通知。


      附件: 第四批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医疗机构名单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