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企排污许可期限 与环保信用挂钩

22.05.2014  14:1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施行,5月21日,有关东莞排污许可管理的落地细则正式出台。根据东莞市环保局公布的工作方案,东莞企业的排污许可有效期限将与企业的环保信用相挂钩,部分重污染企业是否进驻环保专业基地也将影响排污许可期限的认定。

   绿牌企业排污许可期限为5年

  根据市环保局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作方案,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结合东莞市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工作方案明确,排污许可有效期限将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区别认定。

  其中,绿牌企业将发放5年期排污许可证、蓝牌企业将发放4年期排污许可证、黄牌企业将发放3年期排污许可证、红牌企业将发放1年期排污许可证。

  对于未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企业,工作方案规定,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发放5年期排污许可证。

  为配合重点污染企业整治工作,东莞对部分重点污染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也作出相应调整。其中,试生产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从3个月调整为1年。由于特殊情况,未在试生产期间完成环保验收手续的,则须提交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列入市政府要求淘汰或关闭名单的企业,若文件有明确规定淘汰或关闭时间,排污许可证将按文件的期限发放。

   基地外搬迁类企业仅颁发半年排污许可

  值得关注的是,重点污染企业是否位于环保专业基地之内也将影响排污许可期限。

  按照工作方案,环保专业基地内的企业,属于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的企业,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后,若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并已解除限期整改或治理的,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若未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但依法取得限期整改或治理延期的,排污许可证可相应延期,未解除限期整改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不予发证。

  属于基地已建成,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已完成环保审批手续、已建成废气处理设施、完成管网分流等),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属于基地未建成,已自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颁发1年期排污许可证。

  对于环保专业基地外的重点污染企业,工作方案明确,属于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的企业,将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后,若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并已解除限期整改或治理的,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若未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未解除限期整改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不予发证。

  属于原地保留类:已取得原地保留批复的企业,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批复的核发1年期排污许可证。

  属于整改类企业颁发1年期排污许可证,完成整改任务后,取得原地保留批复后,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属于搬迁类的企业则颁发半年期排污许可证。(记者 黄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