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坟爷”案一审宣判 获刑5年罚金5万
陆丰“坟爷”宣判现场
陆丰“坟爷”案一审宣判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数罪并罚 获刑5年罚金5万
东莞时间网讯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原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林耀昌此前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向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行贿20万元,被多家媒体曝光,备受社会关注。
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林耀昌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批先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林耀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耀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林耀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对其所犯行贿罪减轻处罚。
2015年12月31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之后,林耀昌表示不服,要求上诉。林耀昌称,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认为这是当地政府的民心工程项目,政府招商引资,其只是 投资 方,包括征地等行为都是当地政府做的,其次,行贿罪是自己有自首的情节。
与此同时,林耀昌案的举报人林键国昨日也现身东莞。其表示,对于坟爷案的一审判决认为两个罪名量刑偏轻,接下来其会恳请检察机关对量刑依法提起抗诉。关于坟爷涉及的其他漏罪,其会继续依法向各部门反映情况。林键国说,除了这两项罪名,其手头掌握的材料还指向坟爷涉嫌贷款诈骗、非法经营,对另一水泥厂非法占用农地罪以及多宗行贿罪未被查处起诉,其也将继续依法向陆丰司法部门反映、举报。
【罪状一】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陆丰市潭西镇人民政府为深化殡葬改革,决定筹建一个公益性生态墓园。时年35岁的林耀昌得知潭西镇人民政府筹建墓园存在建设资金困难,经与案外人林国宣商议后,决定合伙投资建设潭西镇公益性墓园。随后,林耀昌多次与潭西镇有关领导就墓园委托、报批、征地、筹建以及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洽谈协商。同年3月,潭西镇人民政府经集体研究,决定委托林耀昌投资建设安福公益墓园。
2008年7月20日,林耀昌一方(合同中的乙方为林耀昌的哥哥林耀忠,签名人为林耀昌)与潭西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了安福公益墓园的《委托协议书》,约定由乙方对安福墓园进行筹建、经办和管理,资金由乙方自行解决,潭西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做好墓园建设管理所需的文件,墓穴销售所得中的35%归潭西镇政府,剩余65%归乙方。应林耀昌的要求,当月26日,潭西镇人民政府委托林耀忠为“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并指定镇委委员彭某协助有关墓园建设的报批手续。在筹建安福墓园的过程中,以潭西镇政府的名义向陆丰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等部门申报墓园建设的相关事项。其中,陆丰市人民政府、陆丰市民政局同意潭西镇人民政府建设公益墓园。
同年8月,林耀昌开始动工建设安福公益墓园第一期项目,选址位于潭西镇城仔山西侧,规划用地共约50亩。期间,安福墓园使用林地的申请获得广东省林业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陆丰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但林耀昌等人明知安福墓园用地未获得国土部门批准,仍未批先建。
2009年6月,林国宣因墓园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等原因,与林耀昌协商后,撤回安福公益墓园的投资,由林耀昌独资经营管理。
后陆丰市启动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11年3月22日上述公墓用地被列入特殊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至案发前第一期墓园的用地手续仍未获得国土部门的审批。
2009年,林耀昌准备启动筹建安福公益墓园第二期项目。同年8月,潭西镇人民政府经研究更改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为林耀昌,并吸收林耀昌为镇社会事务办集体职工,免去林耀忠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身份。10月20日,潭西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委托林耀昌负责第二期项目的筹建、经营。该第二期项目选址位于潭西镇城仔山脉观音山东北面,规划用地共约100亩。
期间,林耀昌多次协调潭西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属地村委有关人员,协商二期项目征地、解除土地租凭权等事项并出资促成该项目进程,并先后分二次报经广东省林业部门审批同意使用林地且取得陆丰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
2011年11月,汕尾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安福公益墓园二期用地被列入特殊用地规划区,但该规划修改尚未获得上级批准。
林耀昌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大量改变土地用途。2013年4月,经陆丰国土部门调查,安福公墓分为两期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86.9亩,第一期墓园共用地55.2亩,其中建设用地28.03亩、未利用地27.17亩,共建成1932穴墓穴;第二期墓园共用地131.7亩,其中农用地(林地)88.13亩、建设用地40.98亩、未利用地2.59亩。
【争议焦点】
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辩称,林耀昌不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认为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潭西镇政府,林耀昌只是受政府委托办事,并非本案的犯罪主体。安福墓园没有占用农用地,使用的是建设用地。建设墓园是公益事业,大部分投资资金未收回,不存在毁林建园的不正当目的。墓园筹建存在土地审批程序上的瑕疵,但未造成大量毁坏林地的严重后果,不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便认定潭西镇政府构成单位犯罪,林耀昌作为代理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上述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1、涉案墓园占用土地的性质
法院认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用地经过林业及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否意味涉案林地的性质已变更为建设用地,安福墓园是否可以凭此合法占用相关土地。这涉及到林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部门及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林地(属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林业部门同意征用或使用林地(在本案表现为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建设或规划(在本案中表现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前置程序,而最后有权决定改变土地用途即将林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是国土部门(国土资源局)。本案中,安福墓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未改变涉案林地的土地性质。
2、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证据显示,安福公墓的筹备、建设、经营并非只是林耀昌的个人行为,潭西镇政府也起到了相应作用。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以安福公益墓园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的,体现了集体的意志,否则仅凭林耀昌一人之力无法实施本案的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上,安福公墓是潭西镇政府下设的公益事业实体,属于镇政府的下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3、林耀昌在本案中的作用及责任
经查,大量证据显示林耀昌是两期安福公墓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和主要负责人。林耀昌的哥哥林耀忠系其代理人。在认定安福公墓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林耀昌作为安福墓园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潭西镇政府在筹建墓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能成为林耀昌责任豁免的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建议公诉机关对安福墓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补充起诉,但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补充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并对直接责任人即林耀昌按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处罚。
4、关于林耀昌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危害性
法院认为,林耀昌作为墓园的主要负责人,且直接经手向国土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可能不知道墓园的用地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至于林耀昌主观上是否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对其定罪。
林耀昌在第一期墓园未获得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又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建设第二期墓园,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可见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安福公墓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时间长达五年,涉案土地面积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
【罪状二】
行贿罪
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林找到朋友吴某强(另案处理),希望吴帮忙出面找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另案处理)说情,以逃避法律追究。吴答应了。
当月5日,林耀昌与吴某强经商量后,由吴约陈俊鹏到吴位于惠来县览表村的家里见面,乘机向陈求情。期间,林耀昌将现金20万元交给吴某强,准备由吴转送给陈。
当日下午,陈俊鹏应约来到览表村与吴某强见面,吴就林耀昌被立案查处一事向陈求情。陈俊鹏准备离开时,吴某强将林耀昌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放在陈的后备箱内。
【争议焦点】
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称,林耀昌有自首行为,约见陈俊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陆丰市公安局的错误立案,并非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且是被索贿的。上述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1、林耀昌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林耀昌虽然在被立案追究行贿罪之前已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但当时司法机关已掌握相关线索,并非是主动积极交代,不应认定为自首。虽不构成自首,但在被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行贿动机及目的
根据法院查明的证据,林耀昌当时并非只是解释情况,而是希望陈俊鹏帮忙不要逮捕他。如果只是想解释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没有必要行贿。林耀昌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外,证据表明,林耀昌是积极主动联系中间人行贿陈俊鹏,陈俊鹏并未明示或暗示林耀昌给予贿赂。
【时间表】
2013年7月16日,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8月22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
2014年11月26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12日,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决定,林耀昌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2015年1月1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耀昌拒绝认罪。
2015年9月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追加指控林耀昌犯行贿罪,林耀昌承认犯有行贿罪。
2015年12月3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