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菜刀下劝架反被说成“逃犯” 张建强获赔50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2014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为一位见义勇为而被损害了名誉权的酒店总经理恢复了名誉,并使他获得了5000元精神损害抚恤金的赔偿。有关法律专家和社区工作者指出,经过区、市法院多次审讯等得出的这一终审判决,对鼓励见义勇为的行动,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利于改变遇坏事忍让三分这种传统的明哲保身观念,形成坏人坏事人人制止,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良好社会风气。
事件发生在2012年1月11日。广州某酒店的点心师和总厨因为厨房卫生引起争执,点心师两次要用菜刀劈总厨,随后总厨带来三个人用汤盅等打伤点心师。在事态趋向恶化的时候,总经理张建强两次面对菜刀劝止打斗,并挺身而出进行调解劝说,避免了事态的恶化。并及时打电话向110和专区民警报警,随后发短信叫总厨自首,后来陪民警将总厨带上警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按理说,见义勇为的张建强应受到赞扬和奖励,可是聘用他的某酒店法人却在经营场所张贴通告,称此事“公司被迫停业两天半”,“张建强涉嫌打架,而该酒店老板为应对投诉而提交的‘关于张建强投诉一事的说眀’中,则称张建强在涉嫌打架事件一个小时后逃走,并告诉警察张建强畏罪潜逃。
冒着生命危险劝架却被某酒店及许经理说成是“逃犯”,张建强以侵害名誉权诉诸法律。在区、市法院依法审理下,张建强在这宗名誉权受损害的官司中胜诉。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12月9日的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某酒店在公安机关并未对原告行为进行认定的情况下,通过“通告”、“关于张建强投诉一事的说明”、手机短信等,声称张建强涉嫌此次打架,并以张建强涉嫌打架、与黑社会关系密切以及畏罪潜逃等描述他,反映出对张建强的贬损意义,主观上存在过错。且由于上述“公告”在酒店内公开张贴,客观上影响了相关公众对张建强的公正评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给他造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已损害了原告张建强的名誉,应承担侵犯张建强的法律责任。判决某酒店及取许经理在公司经菅场所刊登道歉声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建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在(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二审受理费1402元由某酒家负担1302元,张建强负担100元。
“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张建强这样的见义勇为者。”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罗林律师,罗律师认为,由于长期受“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传统文化中消极思想的影响,不少人对违法乱纪行为避而远之,不敢抵制和制止,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行为。所以尤其需要张建强这样的见义勇为者,保护和支持他们的正义行为。而别有用心者为了私欲,往往编织莫须有的罪名,损害见义勇为者的名誉权。可见这宗保护了名誉权的官司长了见义勇为者的志气,对表彰好人、批判坏人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罗律师还指出,名誉是指公民的名望和声誉,即指公民的品德人格、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可见名誉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外,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与及最高法院关于名誉权的几个解释,都表明我国法律对保护公民名誉权的重视。当见义勇为者受到侮辱、诽谤和诬蔑时,都应该像张建强那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清白,这样才能更好地抵制违法犯罪现象。
据悉,张建强出身于革命军人家庭,从小就学雷锋做好事,长大后多次挺身而出抓获小偷和搶劫犯,多次被广州市公安局和海珠区公安分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分子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