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地税部门明确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事项

04.06.2014  11:06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为确保电信业试点在我省顺利推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明确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有关发票衔接的具体事项。 

  为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和纳税人顺利衔接,《通告》对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使用的相关事宜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国地税发票转换日期、冠名发票过渡期管理和其他事项等。 

  通告明确,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4年5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对于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编辑:王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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