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法定赔偿上限拟提至500万元
今年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30周年,日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草案正式公布,意见征求期至2020年6月13日。4月26日,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草案引入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专利密集型产业
占GDP比重达11.6%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通报,2019年,知识产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去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5个月,超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年累计减免专利商标相关费用79.3亿元。
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加快推进,新增试点示范城市18个、试点示范县88个、试点示范园区35个、优势示范企业2239家。全国版权示范工作稳步推进,新增全国版权示范城市2个、版权示范园区(基地)8个、版权示范单位69家。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完成商标法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进一步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继续推进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著作权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
知识产权质量稳步提升。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86.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85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324件,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484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8319件。共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2288件、林业植物新品种439件。作品著作权登记270.2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48.4万件。
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明显提升。统计显示,2018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0.7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11.6%,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2018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达到6.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7.37%。
提高违法成本
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不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此外,现行著作权法的部分规定,有必要与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出台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
如何解决著作权维权难,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
草案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草案还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
在执法和监管方面,草案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
拟增作品登记制度
随着互联网发展,新的作品类型不断出现。几秒钟的短视频、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这些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吗?
记者了解到,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还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解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
为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草案修改了广播权的有关表述。草案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了与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草案作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等。
此外,为了将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落到实处,回应国际关切,草案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