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奇葩的一房两卖:查封房产被仲裁给第三方

14.04.2016  15:27

  奇葩的一房两卖:“第一”买家因卖家加价百万起诉强制过户 第三方买家十几天后申请仲裁

  一房两卖

  诉讼

  买家龚小姐VS卖家李先生

  去年2月11日:买卖协议达成,龚小姐向李先生交定金15万

  去年3月19日:龚小姐做资金监管

  去年4月8日:龚小姐出贷款承诺函 (20天)

  去年5月27日:南山法院受理龚小姐诉卖家李先生强制过户

  去年6月3日:法院查封涉事房屋

  去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

  今年3月8日:买家被判败诉

  仲裁

  卖家李先生VS第三方买家

  许先生

  去年5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

  去年5月28日:卖家将房屋交付买家许先生,办理移交手续

  去年6月11日:许先生向房产登记部门递件,办理过户申请,发现房产过户手续已被他人冻结(查封)

  去年6月15日:许先生提交仲裁申请

  去年9月16日:仲裁庭出裁决书

  广州日报讯 (记者肖陆军)房子早都过户了,结果原业主眼见房价大涨“反悔”了,广州仲裁委最终裁定买家应向原业主补偿44万房款差价,最近,广州的这起仲裁案例吸引了不少市民关注的目光。深圳市民吴先生昨日向本报记者报料,其本人也遭遇了涉及仲裁的“奇葩”案例:吴先生夫妇去年年初在深圳买房,因为房价暴涨遭遇卖方毁约,法院先受理买方起诉业主强制过户案件并查封交易房屋,仲裁委在房屋查封状态下竟然先行裁决业主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业主违约

  “第一”买方起诉强制过户

  吴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年初,为了孩子上学,夫妻俩卖掉了名下仅有的一套37平方米小户型物业,准备换套改善房。去年2月11日,吴先生夫妇看中了南山南粤明珠花园一套85平方米的物业,和业主谈好了320万的价格,吴先生夫妇准备以其妻子龚小姐的名义购买。2月11日交了15万定金,3月19日夫妇俩作为买方到银行交了除定金、交楼押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81万,做了资金监管,4月8日银行出了贷款承诺函,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眼看就剩下递件过户,房子就到手了。

  就在贷款承诺函出来后,吴先生夫妇积极联系卖家李先生去过户时,问题出来了,因为这时房价一夜之间暴涨,卖家临时要求加价100万元,吴先生夫妇不服,一纸诉状递到南山法院。去年5月27日,法院立案受理了吴先生妻子龚小姐的要求判决业主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强制过户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法院于去年6月3日查封涉事房屋。

  一房两卖

  房屋被仲裁过户给第三方

  就在该强制过户案件庭审过程中,案外买家许先生于去年6月15日向深圳仲裁委(又名“华南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对业主李先生提起仲裁称:其于2015年5月10日以350万购买涉事房屋,并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李先生也已经实际交付房屋,然而在6月11日递件过户时发现房屋已被冻结(应为查封),自身目前具备深圳购房资格,故请求裁决: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确认业主交付行为有效;3)业主办理过户手续;4)赔偿损失5万元;5)承担仲裁费用等。业主李先生辩称自己是深圳一大型IT企业员工,长期外派,之所以一房两卖并非恶意,认可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及有购房资格的事实,愿意配合过户。

  2015年6月25日,仲裁委收到申请人案外买家许先生及被申请人业主李先生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约定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仲裁!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申请人许先生已经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业主亦未提出异议,视为已经付款完毕,“被申请人在答辩意见中表示再次承诺全力配合申请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已就履行房产过户达成一致,仲裁庭予以确认”,2015年9月16日仲裁委裁决:合同有效、业主的房屋交付行为有效、业主继续履行房产过户手续!

  房屋过户

  “第一”买方败诉承担近4万费用

  因上述仲裁裁决书的存在,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出售给了善意第三方许先生,涉案交易已经无法履行。龚小姐是否愿意变更诉讼请求,因房价涨幅太大,龚小姐不同意坚持要房,今年3月8日南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买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7502.4元均由原告承担!

  吴先生昨日告诉记者,之所以自己不愿意变更诉求(如要回定金损失等)坚持要房,是因为过去一年深圳房价飙升,涉案房屋市值已经超过600万元。

  对于仲裁裁决,吴先生也提出了几点异议,其中一条是案外买家许先生仅举证收款收据作为全部付款证据未递交转账凭证,此外,吴先生认为卖家不可能以350万卖给第三方,“逻辑推理,价格方面,卖家根本得不到好处。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需赔偿20%,卖家应该赔给我们即64万,只高卖30万,连赔偿我们的钱都不够,还要倒贴34万,以及承担讼诉费,律师费等费用;时间方面,卖家提出来的“想快速完成交易”,即尽快获得房款的理由站不住脚,我们的贷款承诺函4月8日就出了(对方的合同是5月10日签的),贷款承诺函出来后,我们就积极联系卖家去过户,从递件到出新证,一般五个工作日就可拿证了!”吴先生对记者说。

  因为涉案房屋查封状态被裁决过户给他人导致败诉,吴先生夫妇准备继续上诉。

  律师说法

  申请撤裁只限于仲裁申请人

  且仅限于程序错误

  市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茂荣认为,“无论业主与案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真是假,仲裁庭在房屋已被有效查封不可能完成过户的情况下,仍然裁决业主过户不符合《合同法》第110条之规定,且挑战了南山法院的生效查封裁定! 350万元购房款,仅仅有卖方的收款收据,没有任何转账凭证便予以认定过于轻率。就目前来说,《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纠错程序,即便仲裁错误,只要不违反仲裁程序,也没有办法予以纠正(申请撤裁只限于仲裁申请人且仅限于程序错误,申请不予执行仅限于仲裁被执行人)。关于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撤销之诉:《仲裁法》没有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即便是仲裁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也无可奈何!

  “仲裁程序存在严重漏洞,《仲裁法》急需修改并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张茂荣说。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