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生涉贿案一审:出事前曾删行贿人号码

09.05.2015  00:40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伟生受贿共54.37万元。对曾庆彪所送的30万贿款,蔡伟生当庭认罪。

南方日报讯(记者/向松阳 通讯员/谭炜杰)今日(8日)上午,原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蔡伟生涉嫌受贿案在珠海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伟生受贿共54.37万元。对曾庆彪所送的30万贿款,蔡伟生当庭认罪,但对于收受刘建明所送的24.37万元贿款,他表示不认可。

蔡伟生是否收了后一笔贿款,又是否构成自首行为,成为庭审的焦点。在庭审中他透露,在被纪委调查的前一天,曾删光行贿人的号码,“我感觉到他们肯定会给我惹麻烦。

此案由珠海中院指定横琴法院管辖,今年2月6日正式移送横琴法院,5月8日,由横琴法院副院长曹如波担任审判长、与专职法官谢伟东、人民陪审员龙高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将择期宣判。

收30万元“是见钱眼开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蔡伟生利用担任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分管2012“广东省4号生态景观林带珠海段建设工程施工项目”、2013年“城市出入口金鼎森林之门工程项目”和2014年“森林碳汇造林工程项目”过程中,多次收受中标单位珠海市鸿林绿化有限公司和珠海市雅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曾庆彪(另案处理)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在工程施工、验收和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中对曾庆彪给予照顾,为其谋取利益。

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曾庆彪先后四次送现金给蔡伟生,且每次都选择在节庆日的前一天,将现金和烟酒茶等礼品送到市政园林局办公楼下面的停车场。蔡伟生将收来的钱多数存入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花费。

在庭审过程中,蔡伟生对收受曾庆彪30万元的贿款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我一开始不知道里面是钱,回办公室才看到,后面就见钱眼开了。” 他一再强调,自己从没有向行贿人提过要求,也没有暗示过,这些项目也都是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我没有给行贿人关照和谋利益,他们送钱,最大的可能是职务影响,因为我分管这块业务。

收24.37万元“我一无所知

公诉机关同时查明,2011年至2012年底,被告人蔡伟生在担任珠海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期间,因分管“脑背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珠海段建设规划及14号生态景观林带珠海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收受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和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负责珠海市相关业务的刘建明(另案处理)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4. 37万元。

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下半年,刘建明以虚假合同的方式,分别将钱打入蔡伟生指定的珠海经济特区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粤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春节、2013年年初,再由曾庆彪和林秀田将人民币8.37万元、16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人蔡伟生。

但对于刘建明送的这两笔钱,蔡伟生不认可,“他们运作的过程我一无所知,说分别跟刘建明签订了虚假协议,支付了交易款作为给我的好处费,我是不清楚的。”他称,因为是一个系统里的部门,他与刘建明在2010年8月的一次饭局中认识,但仅限于业务上的往来,“我们没有经济上的往来”。

对于相关证人的证词,蔡伟生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刘建明中标的项目他从不插手,刘没有送钱的动机;二是他跟林秀田不熟悉也没有业务来往,不可能指定公司并委托他去跟刘建明签虚假协议;三是刘建明供述事前就送钱的事跟他有电话沟通,但他以公职人员的身份不可能把事情放到台面上谈。他反问,“我真有这么贱吗?你送钱给我我拿走就好了,还要我自己去办?

庭审中,公诉人问到,蔡伟生为何删除了刘建明的手机号码。蔡伟生回应,他是在被纪委带走调查的前一天删的号码,不只是刘建明,包括曾庆彪、林秀田等人的号码他都删了,“我感觉到他们肯定会给我惹麻烦。

【焦点】

1.存在栽赃或中间私吞行为?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提出,曾庆彪证词中关于与蔡伟生正式交往的时间前后矛盾,“如果说他们是2012年4月以后正式交往的,那曾庆彪就不可能在2012年春节帮忙送钱。”继而认为上述证词不足以作为证据采信。

而对于刘建明的证词,辩护人同样认为不足以采信,首先是三次笔录中他提及的贿款数额都不同,其次,这些规划工程在蔡伟生任职市政园林局前已经中标。基于刘建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辩护人提出,“可以合理怀疑刘建明利用这笔钱故意推卸法律责任。

而结合林秀田的证词,辩护人进一步提出,两人可能串供,并谎称给了被告这笔钱,“证人的证词只能证明有转款的事实,但没有人证、物证和书证来佐证,证明被告有收到贿款的事实。

公诉机关在回应曾庆彪证言中关于认识时间前后不一致的问题时称,曾庆彪的证词虽有矛盾但是可以解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的认识有一个过程,也不是说认识后马上就有权钱交易,所有的事情都是围绕蔡伟生来的,证人没有必要在帮忙这个问题上虚构事实。

对于是否排除24.37万元的合理怀疑的问题,公诉机关指出,虽然被告人予以否认,但所有行贿人的证据能达成完整证据链条。

2.蔡伟生是否构成自首?

蔡伟生是否构成自首,也是庭审中的一个焦点。蔡伟生强调,30万元的受贿款是他在2014年5月24日向纪委主动详细交代的,“已经构成了坦白行为。”其辩护人也向法庭提出意见,被告人蔡伟生属于自首,案发后主动坦白交代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良好,应从轻、减轻处罚。

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蔡伟生不构成自首,虽然监察机关之前尚没有掌握30万元的犯罪事实,但对其余的受贿事实拒不供认,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南方网珠海频道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