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薪酬追回机制 监管部门给银保机构高管再念“紧箍咒”

03.02.2021  19:42
  新华社上海2月2日电(上海证券报记者 黄蕾)监管部门正通过薪酬这支指挥棒,倒逼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在一些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薪酬要被追回。   指导意见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更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回全部绩效薪酬。如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被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况,应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同时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对于绩效薪酬被追回的比例划定,指导意见明确,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结合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同时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   为保证透明公开,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增加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监管部门可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考虑因素。   在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过程中,如出现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指导意见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机构类型与特点、市场规模大小、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关键岗位人员范围,并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确。   银行保险机构的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亦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也参照适用指导意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