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交易登记以网签做担保 交易不成终害己

27.03.2016  09:53

原标题: 虚假交易登记以网签做担保 交易不成终害己

虚假交易登记,日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

  事件回放:王某由于赌博,负债累累,遂决定出售自己名下的房屋还债。2015年6月14日,王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买家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共同授权该中介公司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制作《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网签合同”)。但是,中介公司办理网签手续时,发现网签系统中已有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根据网签规则,已制作的网签合同未解除或未完成交易之前,不能办理网签手续。王某百思不得其解,表示自己未曾与他人协商过该房屋的买卖事宜。

  次日,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一同前往房屋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网签情况。房屋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王某于2012年4月8日与陈某就该房屋办理过网签手续,至今未撤下,若王某要与买家李某完成交易,需先与陈某办理撤下网签手续。王某这才想起,当时因向陈某借款,于是就以网签系统中锁定盘源(业主不能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操作方式做担保。现因时隔多年,王某已无法与陈某取得联系,把网签手续撤下。最终,王某只能向买家李某赔偿违约金,解除交易。

  专家解读: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表示,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网签手续,是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办理网签手续应当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规定,没有真实交易的,不得进行网签。一旦制作网签,不符合规定条件是不能单方办理撤下网签的手续。本案中,王某出售房屋时,应当先将之前办理的网签撤下后,才能再与买家李某就该房屋办理网签手续。现在王某无法单方撤下原网签,导致与买家李某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需承担违约责任。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只有在真实交易存在的情况下,才可制作网签。办理撤下网签手续时,交易当事人应当根据《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15条及第16条的规定,向原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若买卖双方存在争议、一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须通过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后,提交生效的裁决文书,方能单方办理撤下网签手续。

  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借贷而虚构交易且不正当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此外,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通过网签的方式锁定房源,实质上不能对抗抵押和查封的效力,无法获得优先受偿权,且该合同因无真实交易基础,效力存在瑕疵,难以起到保障债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