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信息处置不力 旅游搜索引擎或担责

01.06.2017  11:53
原标题:对虚假信息处置不力 旅游搜索引擎或担责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5月31日下午至6月2日上午在广州召开,会期两天。5月31日下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61名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少华、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罗娟,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春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霍敏,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分别在各自分会场通过在线交流平台远程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参加讨论。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关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审查报告;听取了省人大内司委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了省人大财经委关于2017年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草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以及关于2017年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关于我省农林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说明;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听取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本次常委会会议还提请审议《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戴运龙辞去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草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议(草案)》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邓伟根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草案)》。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把关不严 旅游者可索赔

  5月31日下午,《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民宿的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网上购买旅游产品产生纠纷后旅游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等等内容。

  未来开民宿须登记

  “广东是旅游大省,乡村旅游资源丰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处长涂青林介绍,民宿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旅游新业态,这次在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申办民宿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是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民宿须登记。据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11月,广东省民宿数量达到2264家。

  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了七项民宿经营者禁止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强行向旅游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索取小费” 和“泄露旅游者个人隐私”等等。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大亮点是规范了网络旅游经营行为,对网络经营旅行社、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旅游搜索引擎都有具体条款进行了规范。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网络经营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发票。

  第三方平台不是“冤大头

  对于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供应商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但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也不是“冤大头”,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旅游者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追偿。但如果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另一个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旅游搜索引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虚假信息,未采取更正、删除虚假信息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草案修改稿中还定义了“非法经营旅游业务”,一些近年流行起来的旅游形式都被纳入其中。草案修改稿规定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软件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未获得导游证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记者杨洋 通讯员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