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一贸易公司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14.03.2023  18:32

大洋网讯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提振消费信心,服务高质量发展”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会发布了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覆盖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等。

其中,某贸易公司在公众号上宣传其公司“专注研究婴儿特殊配方粉”,并称其产品均属于特殊配方奶粉,在经营场所门口也进行类似海报宣传。宣传广告包括“产品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产品可用于过敏治疗”等内容。曾某看到宣传后在该贸易公司处购买了涉案产品。购买后,曾某得知上述奶粉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遂以该贸易公司虚假宣传为由,主张构成欺诈。该公司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宣传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相关医疗用语,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宣传其公司“专注研究婴幼儿特殊配方粉”,并宣传其公司的产品均属于特殊配方粉,宣传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相关医疗用语。该贸易公司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通过多种形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将属于固体饮料的产品误认为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故法院判决该贸易公司构成了欺诈,向曾某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的经营者为不当牟利而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致使消费者误解而发生购买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导致消费者的消费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虚假宣传是生活中较为常见但有隐蔽性的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关注商品的标签信息,切勿盲目轻信商业宣传效果,本案也警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虚假宣传既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损失,也要承担赔偿消费者的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叶作林 通讯员张雅慧、印强、王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