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虚假诉讼损害并非只能自认倒霉

24.06.2014  14:28

原标题: 被虚假诉讼损害并非只能自认倒霉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指的是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利用虚假的事实、虚假的证据进行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

  【案例一】

  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

  李某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严重亏损。为制造无财产偿还巨额债务的假象,使剩余的财产不落入债权人之手,实现实质上的逃避债务,李某与亲戚钟某恶意串通:由李某向钟某出具一张假借条,然后由钟某以“李某久借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再通过法院审判达成将李某财产抵偿债务的调解协议,达到依法转移财产的目的。

  【案例二】

  利用虚假诉讼增加夫妻共同债务

  姚某提起与丈夫章某的离婚诉讼后,章某声称有12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姚某分担一半,而这些债务竟然有盖有法院印章的判决书为凭。原来,章某发现姚某有离婚动向后,为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让姚某“放血”,和生意合伙人朱某一唱一和:声称合伙严重亏损,各自应负担一半损失,鉴于该损失已经由朱某垫付,章某自然应当给回朱某。

  【案例三】

  利用虚假诉讼剥夺他人权利

  林某曾经再婚,与前妻生有一个儿子,与后妻生有两个女儿。林某病故时,留下了价值500余万元的房屋等遗产。两个月后,当儿子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时,后妈及其两个女儿竟然亮出了法院的判决书,其内容表明,父亲的遗产已被三人分割殆尽。原来,母女三人为独吞遗产,由母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而自始至终都隐瞒了还有儿子这一继承人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的调解书已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一经超过上诉期,便会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否意味着遭遇虚假诉讼的被害人,只有无奈接受?非也!因为《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与途径: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有独立请求权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面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给予民事乃至刑事制裁,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