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存侥幸 违法犯罪终获刑

21.12.2015  18:31
      (《南方日报》2015.10.16)根据有关线索,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揭阳市吉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

  吉成公司是揭阳市国税局辖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06年6月14日。经查,吉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向广西某医药公司等1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94份,价税合计1.87亿元,公司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获利1445万元,剔除发票接受方未抵扣税额、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156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吉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1445万元,并对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共1563万元。 

  鉴于吉成公司的虚开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专家点评 

  药品经营行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具有多发性。这可能与药品行业的经营现实以及一些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有关。一方面,很多药品最终价格虚高,经营价差大,增值比例高,一些经营者为了少缴增值税而违法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税款;有的药品经营者常常通过支付隐性费用来促进销售,然后取得虚开的发票来掩盖这些隐性支出。另一方面,药品经营者往往批零兼营,零售环节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就利用“富余”的进项税额来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违法分子以为自己的行为很隐蔽不会被发现,心存侥幸。其实,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一般都能掌握药品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能够有效地查处其虚开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吉成公司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有一些药品经营者以为零售环节没有给真实的购买者开票,而将这些发票开给第三方,又没有多开发票,以为这样做没有多大问题。这样看问题是错误的。首先,这样做使得受票方违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流失。其次,这样做也便于真实购买者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掩盖经营事实,不缴少缴税款。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给与自己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单位,而不能开给第三方。 

  一般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已经计提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已经申报了相关增值税,但他们的行为帮助受票方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故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受票方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对其处1倍以下罚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税务机关已经罚款的,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相应的罚款。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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