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真实货物交易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被认定为偷税

31.12.2015  1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丰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丰顺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抵扣税款、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决定追缴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10.16万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4.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梅州市国税局获悉,丰顺某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最近被丰顺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立案检查。丰顺县国税局根据有关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据了解,丰顺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查,2013年1月,该公司的购销双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了销货方开具的6份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丰顺县国税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10.16万元。此外,该公司将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核算,虚列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9.8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丰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丰顺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抵扣税款、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决定追缴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10.16万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4.95万元,税款合计25.11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55万元,同时依法加收滞纳金6.5万元。 (凯东  梅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