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抵税 东莞男子获刑1年罚金3万

09.04.2015  11:27

东莞时间网讯 52岁的阿炳(化名)是一家生意不错的工艺厂的老板。为了能到国税局抵税4万余元,通过朋友阿清(另案处理)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发后,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阿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阿炳和35岁的安徽人阿清是十几年的老友,两人经常有生意往来,关系不错。2013年5月中旬,阿清问阿炳增值税专用发票够不够用,阿炳说“肯定不够用,平时发工人工资都是没有发票的”。  于是,阿清介绍可以通过固始县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百分之百是真的,可以等验证后再付钱,但要收取票面金额4.7%的费用。”阿清说。

为了平衡公司的账目,阿炳遂用公司账号汇付105150元到固始县某公司账号内。不久,阿清交给阿炳一张1051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阿炳拿发票到国税网验证,发票是真的。固始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将扣除了4.7%费用的余款打入阿炳提供的私人账号。

5月底,阿炳拿着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塘厦镇国税局成功抵税。

2013年11月19日,固始县公安局破获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侦查,发现东莞市塘厦镇某工艺厂曾购买过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老板即是阿炳。之后,警方在阿炳工厂的财务账本内搜出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为239444元。

阿炳供认购买三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塘厦镇国税分局抵扣税款40705.56元一事。2014年12月25日,阿炳被提起公诉。

鉴于阿炳患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疾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缴所欠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等情形,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