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杀妻冤案当事人:在看守所遭虐待
2015年5月15日,轰动一时的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再获进展,历时4个多月的审理,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这一天,距离2013年8月于英生被宣告无罪已过去21个月,可他却心结未了——追责错案责任人。
近年来,我国各地密集纠正冤假错案,多个像于英生这样的错案当事人被释并获国家赔偿。然而,和于英生案一样,不少错案改判之后面临“马拉松式”追责。专家指出,由司法机关“自查自纠”的追责机制难以发挥实效,国家应设立专门机构全面介入,明确追责程序,防止错案追责成为遥遥无期的“空头承诺”。
随着审判长敲响手中的法槌,于英生17年的冤狱终得昭雪。法院判决书显示:1996年12月2日早晨,时为蚌埠交警的武钦元来到位于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的家,通过暴力手段对其妻子实施了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后故意伪造犯罪现场,意图制造爆炸毁灭现场。芜湖中院认定被告人武钦元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显示武钦元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我国刑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截至记者发稿时,武钦元尚未提出上诉。
从被“坐实”杀妻到被宣告无罪的十几年时间里,让于英生及其家人最不能释怀的是,当年案件侦办的过程中,有多个本来很有可能阻止冤案发生的证据却被故意忽略。
据于英生本人及其当年的代理律师张跃介绍,办案的公安民警曾在于英生家梳妆台的抽屉边缘提取到两枚外来指纹,不属于英生所有,但这一重要证据却没有随公安机关的卷宗移交到检察机关。直到在最终宣告于英生无罪的安徽省高院判决书中,这两枚指纹才得以重见天日。在对武钦元的庭审中,这两枚指纹被作为证据现身。
于英生的案卷材料里,曾有一份辽宁省公安厅刑技处出具的DNA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案发现场提取的精液不是于英生的。张跃说曾多次向法庭提交这一关键的鉴定报告,并做出无罪辩护,但始终未被法庭采纳。可就在17年之后,这份精液的DNA比对样本成为抓获武钦元的突破口和关键性证据。
“当年几乎所有对我有利的证据都神秘隐匿或被忽视了。我想知道这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到底谁才是我冤案的制造者?”于英生说。
2013年8月13日,经过安徽省高院复查再审,于英生被宣告无罪。2013年11月27日,于英生妻子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蚌埠交警武钦元被警方控制。然而,直至2015年1月,蚌埠市公安局才正式宣布启动追责程序。截至武钦元被判,相关各方均表示“追责仍在进行中”。
对话
我要的不是对哪个人的报复 而是一个交代
用于英生的话说,1996年12月2日是他“噩梦”的开始,从那天起,他从天堂跌入了地狱的最底层。当天上午,他的妻子韩某在家中被害。
妻子被害几天后,于英生被蚌埠警方作为重要嫌疑人刑拘;又过10天,警方宣布案件告破,于英生作为凶手被正式逮捕。此后,等待他的是漫长的六年六审和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17年冤狱之苦。
2013年8月13日,于英生迎来重生。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于英生无罪,于英生当庭获释。2015年5月15日,于英生杀妻冤案真凶武钦元被芜湖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在武钦元被一审宣判前,于英生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经历下雪天洗冷水澡等虐待
记者:被公安部门带走后,你经历了什么?
于英生:1996年12月10日夜里10点半左右,他们把我带到市刑警支队进行讯问,连续7天7夜不让休息,就这样我都没承认杀人。后来我被送到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在看守所里经历了下雪天洗冷水澡等一系列虐待。一下子感觉从天堂到了地狱,而且还是最深的一层地狱。
记者:从案发到最终被判无期,经历了六年时间,这期间发生了什么?
于英生:1998年2月,看守所所长告诉我,因为证据不足,我的案子已被市检察院退查了两次,可能会被无罪释放。但后来办我案子的蚌埠市公安局局长调任检察院检察长,很快就对我的案子提起了公诉。事实上,案发现场提取的精液样本经过鉴定不是我的,律师多次向法院提交这份材料,始终不被采纳,还有现场提取到的陌生人指纹也一直没被当作证据。2001年,我被判了无期。
记者:承受了如此的冤屈,你是否曾经想过放弃?
于英生:刚开始时特别绝望,在看守所被折磨了近6年时间,生不如死,也想过放弃。但我经常梦到妻儿,如果放弃了,儿子将一辈子背负父亲是杀人犯的恶名,妻子的在天之灵也永远不得安息,而且我身后的疑问和非议将永远无法消弭。我知道自己是无罪之身,不论多少年我都是要申冤的。活着就是一种希望,一旦人不在了,这个冤案将永远成为冤案。
记者:17年漫长的牢狱生活是如何度过的?
于英生:我在狱中每天坚持锻炼一个多小时,特别绝望的情况下就默念家人的名字,给自己心理暗示。后来,我在里面订阅了大量书籍,坚持学习法律,还背诵了十几万字的法律文本。2005年,我参加了司法部举办的“我与法的故事征文”,获得了安徽省唯一一个三等奖;后来,又报名全国自学考试,学习法律本科课程,获得了毕业证。学习法律给了我翻案的信心,越学法心里越豁亮,斗志就越顽强,回看自己的案件,更觉得荒谬,仅凭口供就定罪,现场很多疑点无法排除。
最想做的是亲情的修复
记者:冤案对家人有怎样的影响?
于英生:案发时,儿子刚上小学二年级,案发后孩子一直跟着岳父岳母生活。原来我们两家关系很好,但事发后,这十几年来两家老人从来不讲话。这么多年,孩子一直误以为父亲杀死了母亲,所以不爱说话。我有时会做一些小玩具,托别人带出去,但这些玩具从来没有机会送到儿子手上。直到武钦元被抓以后,我们一家人才算真正团圆。
记者:是什么信念支撑着你在绝望中坚持走下去?
于英生:是内心的坚定,我始终坚信司法最后能给我一个平反的机会。司法进步有个过程,冤狱的梳理和证明也有个过程,所以我没有放弃。后来监区的指导员告诉我,可以进行申诉,在牢房里我就给检察院、法院写申诉信,指导员帮我把信递出去,到现在我心里都很感激他。
记者:被改判后最想做的事情是什么?
于英生:是亲情的修复。17年来,我抚育儿子的机会被剥夺了,孩子因为这事受到很大牵连,没能安心学习,我想要弥补。其次是要修复跟我岳母的感情,我父母和岳父都去世了,现在她是我唯一的长辈。
记者:现在法院改判已经快两年,真凶也已经落网,冤案的追责是否有了结果?
于英生:目前还没有消息。我认为,对于冤案的成因,我有知情权。我不是一个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复仇主义者,但这样的冤案不仅是对我个人的伤害,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伤害的是我们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敬畏。我要的不是对哪个人的报复,而是一个交代。敢于认错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出狱后落实了正科级待遇
记者:目前生活状况如何?
于英生:毕竟与外面的社会脱节了17年,我现在正在积极适应新的生活节奏。2013年出狱后,我就回到了工作岗位,一是恢复了公务员身份,二是落实了正科级待遇。现在就想在单位承担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记者:对于未来的生活有什么规划?
于英生:短期规划是尽快融入社会。无罪获释后,我在蚌埠买了个小房子,已经装修好了。平时我喜欢骑自行车,打算以后常外出骑行,锻炼身体的同时也让自己多接触些人,长点见识。至于长期规划,我想把人生的这段历史做个小结,把我在监狱里记的日记整理成书,还有就是希望儿子能尽快组建家庭,找到自己的幸福。
采访结束时,于英生平静地说:“曾经耽误的17年时间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我只能接受现实。未来,只有多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才能对得起重获的‘新生’。”
延伸
责任难究并非个案 防止追责“烂尾”
刑讯逼供造成冤案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曾表示,于英生案造成的原因是存在刑讯逼供,公安作为源头还存在着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提交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起诉判决。与此同时,案件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也都发现存有疑点。
安徽省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安徽省公安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都已各自成立工作组。今年初,省政法委也召集省公检法三个系统开会,协调推进于英生案件的错案追责工作,目前三家各自正在自查,暂时还没有调查结果可以公布。追查的过程需要时间,但绝对不会不了了之。
对错案追责渐成常态
近年来,大批冤假错案被纠正,对冤假错案的严肃问责也已逐渐成为“常态”。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绍,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责任,受害人可向国家提起国家赔偿,以及向存在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执法人员个人提起经济赔偿。另一方面是行政责任,根据执法人员错误的大小、违法的程度,给予记过、处分、降级、开除等行政处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法律业内人士表示,错案追责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司法体制来说,追责首先难以判定责任人。
一些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合议庭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遇到合议庭分歧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况的案例时,则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甚至有可能牵涉到政法委等部门。一旦发生冤假错案,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司法机关自身护短也是错案追究难以真正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王亚林分析说,追责程序不明确、没有追责时限等外部压力,纵容“马拉松式”追责成为常态,国家赔偿法仅提出要依法追责、追偿,但是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意见,例如明确规定如何启动追责程序、时限有多久等。
谁来问责是个问题
“制度是有,但谁来问责是个问题。”姜明安建议,在中央和省级政法委设立“司法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司法人员的违法、失职、渎职、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受贿等行为进行追责。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检法人员,也包括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以减少公检法自查的尴尬和阻力,冤假错案的追责会更加顺畅。
“追责程序是保护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防洪坝,其对法治进步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自明。”王亚林认为,国家赔偿法必须成为可以操作的法律,要设立明确的追责程序,指导追责工作,由人大等监督机构设立督查组,全面介入追责程序,给追责机关施加足够的压力,才不会使错案追究成为表面文章。
文/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