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专项行动,广州打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第一枪

30.03.2021  16:44

大洋网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严格执法和广泛宣传两手抓,以“依法查处一批、普法教育一片”为目标,于2021年3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法强化普法专项行动,把“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打好打响《条例》实施第一枪。共出动执法人数5443人次,累计排查排污单位合共1861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共32份,告知处罚5家,告知处罚金额合共14.8万元,移送公安部门1家,共发放近2000份宣传材料。

以案说法:多种情形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违法情形一: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案例: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某印花有限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有生产废水产生,建有生化处理设施1套,经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设有1个废水排放口接驳市政管网,有废水排放痕迹,排放口安装的在线监控系统显示有排放水量。与该公司所持排污许可证要求其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的方式不符,涉嫌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已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

点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将被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所以各排污单位要加以重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全面规范排污行为。同时,排污单位发现自身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方式、去向发生变化的,可按照《条例》第十五条,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违法情形二: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案例: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某五金加工店主要从事五金加工生产经营,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类别,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填报,未能提供排污登记回执。涉嫌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已正式立案,并对该五金加工店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点评:《条例》将各类排污企业按照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三种类别,全覆盖纳入固定污染源管理范围。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要注意《条例》有关要求,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违法情形三: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案例: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某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涉嫌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已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点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执行报告。并且创新设置了“按次处罚”,未按要求提交的每次处以罚款。因此,所有持证的排污单位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证后管理义务,避免“因小失大”。

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党中央自十八大以来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污染物排放管理从“以准入为主”转变为“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厘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有序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企业排污行为,构建起“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环境治理体系,是全面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在《条例》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在微信公众号刊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督促全市各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审批服务过程中,同步向排污单位做好《条例》的普法工作。

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同步开展“送法上门”行动,现场向企业现场有关负责人员和职工发送《条例》及相关文件,宣传规定要求,现场答疑解惑,指导企业守法经营。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对于部分可以给予一定整改期限的轻微违法行为或历史遗留问题,通过限期整改的形式,督促帮扶企业按期改正违法行为,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监管污染排放行为,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处罚,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通讯员穗环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