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重大“民告官”案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18.04.2015  20:11

  新华网武汉4月18日电(记者廖君、李思远)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而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比较突出。武汉市近日召开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要求对于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该规定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以下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单位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等。

  该规定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出庭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