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法治进步

16.07.2014  12:39

  徐剑锋

  本报昨日报道,日前,《大埔县行政案件出庭应诉规定(试行)》出台,成为我省第一份县级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对社会影响重大、带有群体性质、社会广为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民告官不见官”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已成常态。数据统计,我国“民告官”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再加上封建等级观念作祟,一些行政官员要么“少底气”,要么怕出丑,或以工作繁忙为由,或借各种名义推脱,不愿也不敢上法庭当被告,更是担心输掉官司丢了身份和脸面。

  “”和“”,都是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大埔出台我省首份县级规范行政首长应诉规定,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司法、敬畏公民的具体表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平等,也能在面对面质证、辩论中,让行政官员切实担起法律责任,让案件经得起质疑,经得起历史检验,其积极意义无需赘言。

  更为重要的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是普法的一条好路径。对官员来讲,官司打在法庭里,功夫其实花在法庭外。出庭应诉无疑可以增进对法律的理解,再通过法庭上的摆事实、讲道理,更能明辨“对错”和“是非”,胜也胜得理所当然,输也输得心服口服。事实上,每一个案子就是一本教科书,不仅能给官员上好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更能在警示官员中不断约束行政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从这个角度来讲,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是“作秀”是作为,理应成为一种制度安排。除了要靠行政官员放下权力的架子自觉“站台”外,还应将之纳入到官员绩效考核体系中。当依法行政观念深植于官员内心,并将出庭应诉提升为自觉行为时,必能构建起公民“以法维权”的强大合力,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真正到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