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出巨资行贿警务人员致举报人被错误羁押

15.04.201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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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旭富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贪污罪,昨天在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受审

  ■新快报记者 张国锋

  因被举报行贿,深圳新某实业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原总经理梁兴辉两次动用刑事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导致该举报人被错误羁押,随后检方介入该案,最终梁兴辉涉贪污案的事情终于在去年1月被检方立案侦查,从2009年举报人开始举报,历经近五年事件终于拨开云雾。

  此事也牵出梁兴辉涉嫌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下称高新派出所)二级警员梁旭富行贿一事。昨日,梁旭富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贪污罪一案在深圳市盐田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其被指控致使举报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收受梁兴辉贿赂合计20万元,侵吞公款1万多元,但梁旭富对此全盘否认,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诉方指控:威胁举报人还钱

   被告人回应:从立案到撤案都按程序办理

  据检方指控,2009年,深圳市博某水产公司(下称博某公司)负责人梁兴辉(同时系国有企业深圳市新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梁兴辉认为其之所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是因为新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某公司股东梁章荣带头举报,遂指使博某公司对梁章荣的所有借款不予报销。

  2010年中旬,博某公司以梁章荣拒绝归还公司108万余元借款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梁章荣偿还博某公司50.06万元,对另外58万元认为属企业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二审判决生效后,梁兴辉找到时任高新派出所侦办二队队长的梁旭富,请其帮忙向梁章荣追回上述58万元。2011年12月29日,梁旭富借用该所其他民警的名义以及警号和密码等制作相关报告和通过领导审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梁章荣立案侦查。

  在调查过程中,梁旭富威胁梁章荣,要对其刑事拘留,要求梁章荣归还58万元给水产公司,并许诺只要还钱了人就会没事。两天后,梁章荣家属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8万元汇至博某公司账户。2012年1月5日,梁旭富又借用其他民警名义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呈请领导对该案做撤案处理,高新派出所于当日作出决定撤销该案。

  对此,梁旭富称自己没有犯罪,在这个事情当中,从立案之后到撤案,都是按照工作程序办理的,也没有接到过投诉,更没有威胁梁章荣。“在办理这个案件之前,我根本不认识梁兴辉。

  随后检方出示证据时,包括行贿人梁兴辉等多名证人证言均表示,梁兴辉早在2008年就与梁旭富相识,两人因是湛江老乡,在一次同乡饭局中相识,之后梁旭富还多次去梁兴辉办公室聊天喝茶。梁旭富对此回应称,这些证人都在说谎。

   公诉方指控:徇私枉法受贿20万元

   被告人回应:办案过程并无私藏证据

  检方指控,2008年11月,梁章荣儿子梁伟祥的公司恒某量公司通过竞买获得了新某实业公司名下 “新某地块”的所有权;新某公司为保留所有权,与恒某量公司达成协议并确定由博某公司代新某公司支付拍卖费用,由梁章荣具体负责办理。同日,梁章荣填写借款单从博某公司借款286万元,用于新某地块拍卖费用。

  2012年1月,梁兴辉为再次报复梁章荣,利用梁章荣286万元的借款单复印件以博某公司名义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恒某量公司,要求恒某量公司偿还“借款”286万元。

  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梁兴辉又找到梁旭富(时任高新派出所重案队二探组组员),请其再次帮忙通过刑事手段追回上述286万元借款,梁旭富表示难度较大,要再研究一下。

  2012年11月10日,梁旭富在博某公司尚未到高新派出所报案且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口头传唤梁章荣到高新派出所接受调查,梁章荣亲属向110报警平台投诉梁旭富。随后,梁旭富建议梁兴辉到高新派出所报案。

  2013年1月15日,博某公司到高新派出所报案称梁章荣职务侵占286万元,高新派出所受理该案后交由梁旭富所任职的重案队二探组办理。梁旭富向组长金某涛隐瞒了其曾因该案被梁章荣亲属投诉以及其于2011年办理过梁章荣涉嫌职务侵占博某公司58万元案的情况,参与了该案的办理,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以及装订案卷等工作。

  2013年1月18日,高新派出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梁章荣立案侦查,并分别于同年7月20日和8月2日对梁章荣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梁旭富向梁兴辉分三次提出要5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合计20万元费用,梁兴辉答应并在办公室将钱给了梁旭富。

  2013年8月20日,梁旭富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调取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为使梁章荣受到刑事追诉,梁旭富将调取的恒某量公司开具的收据等重要证据材料隐匿于家中,未装订进侦查证据卷宗内。2014年1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对梁旭富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梁旭富隐匿于家中的上述证据材料,并依法予以扣押

  对此,梁旭富称,关于收据等证据,自己在去紫金法院调取证据前,已经收到了梁章荣等人提供的同类证据,并已放入相关案卷当中,自己还曾去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核实过,因此自己并不存在隐匿证据的行为。

   公诉人指控:出差由他人埋单却找单位报销

   被告人回应:对方仅支付了部分费用

  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11日,梁旭富叫上其妻子李某玲(非高新派出所民警)一起赴厦门出差,报案单位深圳冰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某网络公司)客服部副主管张某东陪同。梁旭富与李某玲的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出差费用全部由冰某网络公司支付。2013年5月16日,梁旭富以到厦门出差为由,使用虚假的机票费、住宿费等单证共计5150元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申请报销,并将款项占为己有。

  2013年9月2日,梁旭富在黄某雄、金某涛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同该二人于8月20日至23日一起到惠州、紫金、汕尾出差四天为由,使用虚假的住宿费、加油费等单证共计5215元申请报销并将该笔报销款据为己有。

  对此,梁旭富回应称,厦门出差时对方公司仅支付了机票费用和部分住宿费用,其余费用均由自己垫付,且在报销后自己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了对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