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街头一男子砍人后劫持姑娘 特警一枪击毙
先持刀砍人,再当街劫持人质,并与特警对峙1个半钟。10月16日下午2时30分许,如此惊险一幕在东莞大岭山镇的闹市区上演。东莞警方闻讯出动,数度谈判未果,人质命悬一线。危急时刻,特警果断开枪,将嫌犯一枪击毙。后经检察机关、公安纪检、法制等多部门认定,警方开枪合法,处置恰当。
而被挟持的女人质年仅20岁,全过程镇定配合未受伤。嫌疑人王某(四川人)经初步尸检,未发现吸毒或醉酒情况,警方已确认其身份,并指其有犯罪前科,但此次作案动机并未查明。18日,羊晚记者通过现场回访、采访处警民警、特警等,还原整个案发经过。
羊城晚报记者 唐波 (警方供图)
男子抢车不成砍伤女车主
据大岭山镇警方介绍,案发当天下午14时05分,公安机关接报,在大岭山镇政府旁的大岭山广场,王某抢车遭抵抗,遂向女车主连砍数刀。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贺某(26岁)脸部和肩部多处受伤。贺表示,她的小车当时停靠在路边,她正准备上车离开,王某突然从她身后持匕首要胁,让她坐到副驾驶座上。
“当时他(王某)并未索财,不清楚作案动机,跟贺也不认识。”警方介绍,贺某不从,王某持刀便砍,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随后,王某立刻逃跑,约14时05分左右,王某逃至大岭山教育路的小麦田餐馆附近,抢了一名男子的电动车驾车逃跑。大岭山分局巡警大队组织警力追捕。14时15分左右,追至该镇横镇路与建设路交界处,巡逻民警将手持一把30厘米的军用匕首的王某逼停,但王某情绪激动,极不配合,弃车再逃。
闹市中心劫持一名女路人
王某被逼停的十字路口是大岭山的闹市中心,就在此时,20岁的尹某突然从旁边路过,王某持刀上前挟持其为人质。“当时他把刀架在女子脖子上,退到一个小店的门口,不让我们靠近。”警方介绍,警方立即将附近群众和商铺疏散,并将方圆100米范围封锁。
“从当时情形看,嫌犯并未喝酒或者吸毒,思维清晰,但情绪很激动,人质脸部已经被划出血。”警方说,为了缓解王某的情绪,谈判专家立刻赶到现场,让嫌犯自己提要求。
14时25分,王某终于开口,要求警方准备一辆加满油的汽车,10分钟内给他,并称自己驾车要去常平见女友。为了拖延时间,警方口头答应。其间,王某每隔一两分钟就催促警方要车,并大声喊话:“车呢?你们是不是耍我?我是坐过两次牢的人,我不可能再回到里面去了。”
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视频中记者看到,对峙中,男子思维活跃,警方多次送上纯净水,男子都让人质从地上捡起来。20分钟后,王某见汽车还没到,便要求警方为其准备一辆加满油的摩托车。
其间,王某竟然还用人质的手机给远在东莞常平镇的女友打了一个电话。随后,警方提出要跟其女友通话,王某也答应了,并提供了女友的电话号码。
前女友配合警方火速驰援
跟女友通完话后,王某发现摩托车还没到位,就挟持人质走向附近的警用摩托车,并让人质先上车,自己坐后面意图开车逃走,但几次都未打着火,便要求民警为其打火。摩托车发动之后,王某一手持刀,根本无法操作摩托车,只得作罢。
警方马上与王某的女友沟通,这才知道,她已于今年7月与王某分手。在得知现场情况后,14时50分,她表示愿意来大岭山协助警方工作。其间,警方多次联系王某的前女友,并将电话开至免提,让她稳定王某的情绪。
15时05分,东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灼华带领特警赶到现场,部署营救人质的工作。眼看警察越来越多,王某的情绪更加激动,数度大吼:“我绝对不会再进牢房。”王某随后挟持人质穿过一座小桥,走了七八百米,来到大岭山横镇西路和西正路交界处的车至尊汽车美容店门口。
警方起初想在与王某的谈判中夺下匕首,多名特警守在王某后面,但王某非常警觉。警方考虑到人质被挟持的时间已超过1个小时,与王某多次谈判他仍不肯放人。事发地又处于大岭山中心区,过路行人车辆很多,情况复杂,人质很可能被再次伤害。
“枪神”抓准时机一枪毙命
对峙一直持续到15时40分,经过现场研判,警方决定开枪,而执行这一命令的便是特警支队的枪械教官,拥有警队“枪神”之称的盘茂警官。
“当时我一路尾随嫌犯,并将狙击步枪竖立紧紧贴身,以免嫌犯起疑。”盘茂说,在嫌犯移动过程中,他没有找到最佳射击位置。于是他通知副手,随时报告距离、风向等。
直到后来,王某靠在汽车美容店的一个柱子,开枪时机成熟,盘茂举枪瞄准。“当时嫌犯的右侧头部完全在我的射击范围,后面是一个关闭的卷闸门,旁边没有任何遮挡物,也无任何群众。”抓住这个时机,15时47分,随着一声枪响,嫌犯应声倒地。
警方表示,成功解救人质,也得益于这名女人质积极配合。“女人质尹某听到枪响后,马上跑开10多米,没有受伤。”警方介绍,尹某年仅20岁,是一名服务员,在被挟持的1个半小时中,她一直很镇定、很配合,没有高声喊叫,也不做反抗,稳定了王某的情绪,很好地为警方的施救争取了时间。
经查,王某今年40岁,母亲早亡,没有结婚,此前在常平一家小店送外卖。据其前女友透露,王某曾被劳教过几个月,但未发现他精神有不正常的情况。经过初步尸检,没有发现王某有吸毒或醉酒的情况。警方目前还未查明王某的作案动机。
事件回放
14:00:男子砍伤女子
据大岭山镇警方介绍,案发当天下午14时05分,公安机关接报,在大岭山镇政府旁的大岭山广场,一名女车主被人抢车不从,被一名男子砍了数刀。
被砍女人贺某称,“(王某)并未索财,不清楚作案动机,跟贺也不认识”。贺某正准备上车离开,遭王某持匕首要胁。贺某不从,王某持一把30厘米的军用匕首,将其砍伤,致其脸部、肩部多处受伤。随后,王某立刻逃跑,周围群众报警。
14:05:男子抢夺电动车
约14时15分,王某逃至大岭山教育路的小麦田餐馆附近,抢了一名男子的电动车驾车逃跑。大岭山分局巡警大队组织警力追捕。
14:15:劫持一名女路人
约在14时15分,在该镇横镇路与建设路交界处,巡逻民警将持刀男子逼停,但这名男子情绪激动,极不配合,丢弃电动车再次步行逃跑。
王某被逼停的十字路口是大岭山的闹市中心,人流量大。就在王某逃跑的瞬间,20岁的尹某突然从旁边路过,王某持刀上前挟持人质。“当时他把刀架在女子脖子上,退到一个小店的门口,不让我们靠近”。警方立即组织附近群众疏散,并将方圆100米范围封锁,但由于处于闹市,还是有众多群众围观。
“从当时情形看,嫌犯并未喝酒或者吸毒,思维很敏捷和清晰,但情绪很激动,人质脸部已经被划出血”为了缓解王某的情绪,谈判专家赶到现场,让嫌犯自己提要求。
14:25:男子要求提供车辆
14时25分,王某终于开口,要求警方准备一辆汽车,加满油,10分钟内给他。并称自己驾车要去常平见女友。为了拖延时间,警方口头答应。
这其间,王某每隔一两分钟就催促警方要车,并大声喊话“车呢?你们是不是耍我?我是坐过两次牢的人,我不可能再回到里面去了”。
在警方提供的现场视频中记者看到,对峙中,男子思维活跃,警方多次送上纯净水,男子都让人质从地上捡起来。约20分钟之后,王某见汽车还没到,就再次要求警方为其准备一辆加满油的摩托车。
这其间,王某竟然还用人质的手机向远在东莞常平镇的女友打了一个电话。随后,警方提出要跟女友通话,王某也答应了,并提供了女友的电话号码。
14:50 男子女友从常平出发
跟女友的通话后,王某发现摩托车还没到位,就挟持人质走向附近的警用摩托车,并让人质先上车,自己坐后面意图开车逃走,但几次都未打着火。随后他要求民警为其打火,但点燃之后,王某一手持刀,根本无法操作摩托车,只得作罢。
警方马上与王某的女友沟通,这才知道,她已于今年7月与王某分手。在得知现场情况后,2时50分,她表示愿意来大岭山协助警方工作,并请了假。期间,警方多次联系王某的前女友,并将电话开至免提,让她稳定王某的情绪。
15:05 男子情绪激动
15时05分,东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灼华带领特警赶到现场,部署营救人质的工作。眼看警察越来越多,王某的情绪更加激动,数度大吼“我绝对不会再进牢房”。并挟持女子穿过一座小桥,走了七八百米,来到大岭山横镇西路和西正路交界处的车至尊汽车美容店门口。
警方起初想在与王某的谈判中夺下匕首,多名特警伺机守在王某后面。但王某非常警觉,并且命令特警离开。
15:47 特警一枪毙命
对峙一直持续到15时40分,经过现场研判,警方决定开枪。执行这一命令的便是特警支队的枪械教官,拥有警队“神枪手”之称的盘茂警官。
此时,王某靠在汽车美容店的一个柱子,开枪时机成熟,盘茂将瞄准镜再次对准,并做好一系列射击动作。“当时嫌犯的右侧头部完全在我的射击范围,后面是一个关闭的卷砸门,附近没有任何遮挡物,也无任何群众”。
15时47分,随着一声枪响,嫌犯应声而倒被一枪致命。
人物素描:“枪神” 是这样炼成的
“枪神”盘茂 羊城晚报记者 王俊伟 摄
34岁的盘茂来自湖南株洲,2003年从部队退役从警,第二年被选拔进入东莞特警,并在众多队友中脱颖而出成为一名出色的狙击手。谈及现场惊险一幕,盘茂显得很平静,“类似的案件,我们处置过很多起,有经验更有信心。”盘茂说自己当时根本不紧张,想得最多的是如何顺利完成任务。
在警队,盘茂是一名枪械教官,外号“枪神”。从警12年,他多次获得荣誉。2008年,在第二届全省公安警察运动会中,他与队友荣获男子团体总成绩第三名、个人手枪射击单项则名列第四;11月,在第九届粤港澳警察、保安体育交流会上,一举夺得个人手枪射击比赛第一名。2011年,在广东省公安系统第三届运动会中又荣获总团体第三名,手枪PPC速射第六名,手枪25米精度射第五名的好成绩。
谈及“神枪手”的炼成,盘茂没有说太多。他只是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有一年,他跟东莞特警支队一名领导,被送到匈牙利训练,培训他们的就是当今世界枪械界无人不知的“西蒙斯(音)”,起初这名教官对中国学员很轻视,但经过数十天零下20多度的训练,来自中国的学员们竟然拔得头筹。“我们的体质、装备可能不如人家,但是我们的意志比人家强大。” (唐波)
(本图文综合自羊城晚报、羊城晚报粤直击微信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