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受贿50万元被判3年

21.07.2016  09:05

  近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国超受贿案一审获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国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回赃款港币50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陈国超是 1970 年 10 月出生,籍贯深圳市宝安区,广东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学历,1990 年 2 月参加工作,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历任宝安区新安街道党工委委员和福永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案发前,陈国超是宝安区福永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但他受贿的时间是任职新安街道党工委委员期间。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陈国超任宝安区新安街道党工委委员(副处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港币 50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国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退回赃款港币 50 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