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六马路站征地补偿方案公布,房产置换可选越秀荔湾

26.07.2022  15:22

大洋网讯 今天,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建设六马路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公布了具体的征收范围及相应的补偿方案。项目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未含奖励的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房屋(已装电梯)67000元/平方米,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以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之中二选一。

征收范围已划定

根据决定,征收房屋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1号、3号,建设六马路4号、6号、8号、10号、11号部分、12号、14号、16号,华乐路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根据补偿方案,项目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其中,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房屋(已装电梯)670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630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6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还设有货币补偿征收奖励、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货币补偿弃产补助等。 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搬迁时限奖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商业房屋11000元/平方米、办公房屋30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8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4000元/平方米、商业房屋5500元/平方米、办公房屋20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弃产补助是房屋被征收人(不含车库、仓库)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对于非住宅房屋,还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商业房屋按每月181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办公房屋按每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产权调换可选越秀或荔湾

根据补偿方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可以选择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若选择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超出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2万元购买,超出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6.5万元购买。

若选择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超出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万元购买,超出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万元购买。

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按每平方米3500元结算。

住宅房屋有产权调换征收奖励,被征收人进行等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另外,住宅房屋还有产权调换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进行等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分两个阶段给予搬迁时限奖励。第一阶段: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第二阶段: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8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实习生:吴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