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旧村改造表决新指引出炉 对多个事项表决提出更高要求

18.11.2022  10:24

大洋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新版《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下简称“新指引”)已印发,对表决要求划出“下限”,对多个事项的表决提出更高要求。新指引增加了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表决要求;对于改造意愿、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等表决通过比例,原本要求为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通过,现在提高到2/3以上同意。

衔接上级部门,提出更高要求

16日,市住建局公布了月初印发的“新指引”,去年印发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下简称“原指引”)同时废止。市住建局介绍,2021年4月,依据相关文件制定的原指引,有力推动了广州旧村改造工作。

2021年9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下称省厅935号文),对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等事项表决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与上级部门制度相衔接和协调,市住建局对原指引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市住建局介绍,修订稿按照省厅935号文,明确了旧村改造中对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等事项表决的范围和通过比例。同时,结合广州旧村改造的实践,依法增加了授权表决和分组表决等措施,在确保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基础上,更加有利于旧村改造的推进。

表决要求“就高不就低

根据原指引,对于纳入广州三年实施计划、五年行动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指引提到的表决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不明确的,可参考指引条款执行。

新指引中,项目范围扩大至“广州旧村改造项目”,而且为相关表决事项的要求划出了“下限”,防止村集体组织章程的表决要求过低:“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较以下条款有更高要求的,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的表决要求低于以下条款或者不明确的,可按以下条款执行。

在旧村改造意愿方面,原指引可在两种方式中二选一进行表决:一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二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新指引取消了“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表述,仅保留“成员大会表决”。

与此同时,新指引增加了授权表决和分组表决的内容:本指引中要求由成员大会表决的,可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多个事项表决比例由半数以上提高到2/3以上同意

在项目实施方案方面,新指引增加一个表决要求: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新指引要求,旧村庄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表决的内容、格式按照省厅935号文要求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通过表决的,或省厅935号文印发前已经完成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表决的,可不再对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表决。原指引没有省厅935号文的相关要求,因为当时后者还未印发。

新指引还新增要求,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也进一步明确了通过比例。

关于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新指引要求,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对比原指引的“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新指引的“门槛更高”。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天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