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表白被开除 遭在“强行”还是“诬告”?
10日,河南商丘学院一份“布告”在网上流传,“布告”称该校男生郭某“强行”向异性表白,严重扰乱校园秩序,校方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该校多名学生证实校内多个分院均贴有此布告。
从学校的“布告”看,这位大学生“匪”得不一般,先是“强行”向异性表白,遇老师劝阻教育,就“恶人先告状”拨打110“诬告”劝阻人员,这还没完,学校请其家长来校配合教育,他又“破口大骂”并欲“殴打”在场老师。
于是学校只好依据相关规定,将该生一举开除了之。似乎也合情合理,谁让他“作恶多端”。
一名大学生就这样遭了。可是他遭在哪?究竟是“强行”还是“诬告”?亦或其他?
如果遭在“强行”,真想知道这个爱情表白是如何“强行”的,女生捂住耳朵死活不听,男生硬是将女生的手扳开,然后对着女生的耳朵大喊“我喜欢你”。或者男生对女生作了“注意了,我要对你表白”的提示,人家女生又高呼“我不要”,结果男生不管三七二十一,还是对女生表白了。这些会不会就是校方说的“强行”?
如果遭在“诬告”,校方何须发开除布告,这岂不是多此一举?都知道诬告有罪,刑法可有条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位大学生应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既然犯有诬告罪,交法律严办就是。
遭在“强行”,问题是表白怎么强行得起来,“强行的过程”能否公开,让人心服口服?遭在“诬告”,学校为何不依法办事,难道大发慈悲不成?
有没有另外一种遭的可能,就是学生报警将事情闹大,影响学校声誉,惹得学校雷霆大怒,于是校方决定“严惩”一下该生?
遭不可怕,怕就怕不知道因何而遭。爱情是美好的,表白也没有错,那么这位被“布告”开除的大学生究竟遭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