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被免官员起复有“规律”更要有“规矩”
被免官员复出再次受到舆论关注。据悉,梳理2008年以来,引起舆论关注的52起官员免职案例,85名官员被免,29人起复,占比达34.12%。相关专家受访时认为,即便三成被免官员起复,也比例偏高,有损“免职”的威慑力。(8月12日《新京报》)
被免官员起复现象这几年来多次引起舆论关注和热议。尽管舆论对此现象质疑、批评很多,但并没有成为被免官员复出的阻力。如今,我们大概能看到被免官员复出的一些“规律”。
比如说,因突发事件被免职的官员,起复相隔时间多则一年以上,短则半年左右,且起复后的职位一般与原岗位平级。再比如说,因生活作风被免职的官员,则无人传出起复消息。
涉“不雅视频”者无人复出,表明复出是有底线的。但是,某些官员起复相隔时间半年左右,应该是违规的。因为对于被免职官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由于没有专门的制度规范被免官员起复过程,所以,目前形成的规律其实是官场的不成文规则。笔者以为,官员起复有“规律”固然方便了舆论监督,但更需要刚性的“规矩”去约束。
谁都有犯错误的可能,官员也不例外,问题是,究竟哪些官员犯错误后可以复出哪些又不能,复出后担任什么职务,在制度上要有明确细致的“红线”;即便某些官员具备复出的条件,但复出的程序是什么,也需要在制度上进行明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中都过于简单、模糊,不足以有效规范被免官员起复。尽管最近几起官员降级案例,被认为是防止被免官员起复的有效办法,但很显然,官员被免职与被降级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惩罚,降级并不是遏制被免官员起复的解药。
要想防止某些被免官员“带病起复”,无疑,需要制定专门的制度,内容至少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免职”做出明确定性,防止“免职”变成临时“挡箭牌”;二是对被免职官员在免职期间要有跟踪监督机制;三是对官员起复要设置详细的前提条件,满足条件才可以起复;四是明确官员复出后的任职范围;五是明确被免官员起复的具体程序,要透明并征求民意,接受监督。
不但要给被免官员起复立“规矩”,而且“规矩”出台前要征求社会意见,因为无论是官员被免职,还是免职后起复,都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事件”。与其在事后被舆论质疑,不如在事前把民意“文章”做足。(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