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被冒领由卖家赔偿 卖家可向快递公司追偿

16.06.2015  11:17
  在广州大学城宿舍区前,大大小小的包裹堆满一地 - 新浪广东
来源: n.sinaimg.cn
在广州大学城宿舍区前,大大小小的包裹堆满一地 陈秋明摄(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  林曦

  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但是不少消费者也会常常发生网购之后收不到货或者包裹丢失等问题。但是以前遇到这种事,往往是快递公 司和网店之间互相扯皮,常常还会变成消费者来吃闷亏。不过,这种现象很快将会得到改善。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多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 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 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价值万余元电脑被冒领

  当日,在最高法通报的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案例涉及网购纠纷。当前,由于网购过程多数时候同时涉及消费者、销售者和快递公司三方,消费者较为关注快递货物过程中的纠纷如何维权。因此,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消费者网购货物被人冒领的案件就颇受关注。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3年,当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 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 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虽然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 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 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杨波关于速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 求不予支持。受诉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担忧 不约束快递冒领更容易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15日的通气会上也表示,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 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介绍称,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最高法的解释一出,网上顿时议论纷纷。有网友对快递抱怨不迭,“有些快递从来连门铃都懒得按,把包裹丢门口地上了事,也从不要签收。如果不明确 快递的责任,是不是他们都可以直接代买家签收了?”网友sts6699跟帖疑问称,“如果这样,是不是快递都可以将所递物品占为己有呢?快递公司能不承担 责任吗?”而也有微博网友表示不解,“应该快递公司和配送员共同承担责任。销售商家是无辜的。”网友“小的烦恼”则担心称,“没有人约束快递,以后不是更 容易被冒领吗?

  不过有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说法 卖家可向快递公司追偿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深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如何维权受到社会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称,根据法律,买家与卖家之间付款下单了商品形 成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货物没有最后送达买家手中,也就是标的物还是在途情况,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卖家应该承担合同责任;而后,卖家可以 向快递公司提出赔偿。不过对于卖家来说,这意味着要承受更大的压力,倘若发生商品冒领,一方面要赔偿买家的损失,一方面要去向快递公司追偿。

  有行业相关人士提醒称,为避免快递物品被冒领,寄件人应写明收件人的详细信息,同时做好保密工作,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快递公司的投递人员,应要求提货人出示身份证明,核实是否为托运人指定的实际收货人。如果是代领,需和发货人进行再次确认,确保提货人的真实性。

   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销售假药、过期食品

  经营者被判退一赔十

  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后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法院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交通费500元。

  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根据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查出该保健品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法院判决立新药房退还刘新货款280元,并向刘新赔偿十倍购物价款2800元。

  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经营者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判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同时,判令其承担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网购特价藏猫腻

  电商公司被判赔款

  2014年4月8日,小米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广告:“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当日在网站上订购了两款移动电 源:10400mAh移动电源69元,5200mAh移动电源39元。王辛起诉小米公司实施价格欺诈,法院最终判决王辛退还两个移动电源,小米公司保底赔 偿王辛500元,退还王辛货款108元。

  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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