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开快车侧翻女摔出被压死 保险称其女非第三人拒赔

11.08.2015  10:56

   妻子状告丈夫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  卢思莹  谢燕鸿  丈夫开车侧翻,致车内女儿摔出并被压死,保险公司以死者是亲属不属于第三人为由拒赔。妻子只好状告丈夫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昨日,博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41万,丈夫胡某赔偿27万余元。

   保险公司:死者不属于第三人

  事故发生在2015年2月24日晚上近10点,胡某驾驶小车,搭乘妻子刘女士及6岁的女儿小胡等5人从博罗县往湖镇镇方向行驶,行至湖镇镇某路段右转弯时,因车速快,离心力作用下小胡被抛出车外,不幸的是所乘车辆又翻车压到小胡,造成她当日死亡,刘某等5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索赔成了问题。无奈之下,刘女士将丈夫胡某与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判令胡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3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

  法院介绍,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30万元以及乘客座位险1万元×6座。但受害人员小胡为车上乘客,原告按第三者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次事故受伤人员的身份应该定性为车上人员。其次,小胡与肇事车辆驾驶员胡某为父女关系,根据商业险条款规定,不予赔偿以下损失与保险费用: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无需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同时认为受害人是农村户籍,其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户籍标准计算。

  博罗法院: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昨日,博罗法院表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死者小胡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二是保险人通过格式条款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是否有效。

  法院介绍,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关于“第三者”的解释为: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是不是第三者关键是在事故发生时的受害位置,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小胡是被甩出事故车辆之外遭事故车辆翻车压到致死的,受害位置在车外,应属于不特定的“车下人员”,符合第三者范围。本案中的被保险车辆为非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和搭乘是以被保险人和其家庭成员为主的,这些人驾驶和搭乘时是车上人员,不驾驶和搭乘时是车下人员,不可能因为是家庭成员而转变其车下人员的性质身份。

  法院表示,另一个焦点,胡某与死者小胡为父女关系,但因他(她)们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法律也未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人身损害的侵害时免除侵害一方的民事责任。涉案保险条款中载明的“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实际上是免除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和其家庭成员成为第三者时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而死者在事故发生前随其父母在城镇居住,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

  博罗法院表示,基于上述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三者险内赔偿30万元;胡某赔偿余款27万多元。目前,该案被告暂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