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出庭不穿囚服体现司法进步
■黄义涛
本报报道,丰顺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3名被告人均穿着自己的日常服装,不像以往那样穿着“某某看”的马甲出庭受审。这是司法审判法治化、加强司法保障人权的体现,值得一赞。
以往我们常常在电视里看到被告人剃着光头、穿着囚服出庭受审,这难免给民众造成被告人便是“罪犯”的错觉,这种先入为主的意识,容易干扰司法工作者的判断,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伏笔。为此,最高法院在今年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不穿囚服受审”涉及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那就是“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也即被告人只是上法庭接受审判,法院还没有判决他是否有罪,因此,在法庭接受审判期间,他就应当推定为无罪。而剃光头、穿囚服等动作,却是从外在符号等判定了他有罪,这首先让他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低人一等,可能不利于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
从国际惯例来看,“不穿囚服受审”也是通行做法。在很多国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出庭,可以自由着装,很多被告人都是西装革履出庭,避免“犯罪形象”的先入之见,更有甚者会精心打扮一番,以最“体面”的形象在陪审团面前争取“形象分”,这样的做法,体现了对被告权利的充分尊重。
总而言之,“不穿囚服受审”的措施,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更是司法观念的转变,是对无罪推定的一种落实。毕竟,在司法日渐公开、公正的语境下,相关主体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尊重。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就会放过罪犯,宽宥罪恶。其最大目的,仍是树立起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有效地实现控辩平衡,确保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