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出庭去囚服是必要的法治细节改进
14日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4月14日人民网)
“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其实就是指我们通常所称的“囚服”。在此之前,我国对于被告人出庭要不要着囚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公开的庭审画面上,着囚服的、穿便服的都有之,仿佛成为各地法庭的“自选动作”。也不乏一些地方法院出台明确规定,禁止让被告穿囚服出庭。这样一种并不一致的场景,不仅是由于相关规定的阙如,更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在落实上的一种尴尬。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被告人着囚服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有罪推定”。在这个意义上,《法庭规则》明确要求庭审中被告或上诉人不得穿囚服,首先是一种弥足珍贵的法治细节的改进。
看似是细节,但改进之路却难言简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表示,最高院已明确要求不允许有剃光头、穿号服的做法。但是,一直未下发正式文件。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现了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今后将不再穿号服出庭的规定。而当年全国两会最高人员法院工作报告再次指出,将落实禁止让被告人穿囚服出庭的规定。到此次法庭规则作出修改,算是完成了一种正式的制度确认。
我们谈法治的进步,司法的改革,往往容易陷入一种宏大叙事之中,而忽视细节的积跬步式改进。这既导致改革的阻力一时难以消化,也让不少普通人无法切身感受到法治进步的进程。而事实上,公平正义要体现在每一个个案中,司法的进步也要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之中。比如“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就应该靠种种细节来支撑。过去我们将未经审判“被告人”习惯性的称呼为“犯罪分子”,后则逐渐改为“犯罪嫌疑人”,这其实就是一种细节的进步。到今天,被告出庭不再着囚服从呼吁迈向制度化,是同一方向上改革的继续推进。
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带有鲜明的标签性质,有着极强的“有罪推定”的暗示,本质上与要求的公正的庭审气场是不符的。既不利于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也伤害了法律的权威与严肃性。而改进这一不符合现代司法解释的做法,既体现的是对“无罪推定”原则本身的尊重,也反过来会提高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整个社会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据说此前一些地方对于要不要穿囚服上庭,是依据被告的意愿,但由于多数被告并不清楚这项权利,所以变成一种隐形的“强制穿囚服”。因此,当不穿囚服具备规定的约束力,显然也将增强社会对这项权利的认知度。
当然,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并不仅仅体现在被告穿囚服上庭这一种细节上。比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审判时就被公开认罪,已然构成了一种更大的“恶”。而对于禁止被告人穿囚服上庭这一规定的落实上,还应该确保一视同仁,对于违背这种做法的司法实践,应给予有效的惩戒,并明确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
(原标题: 被告人出庭去囚服是必要的法治细节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