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冤假错案被告人死伤 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29.09.201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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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涛/制图

  检察官应亲自承担七项办案事项,故意实施11种行为应担司法责任

  据新华社电 最高检昨日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强调,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意见规定,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检察官应当亲自承担七项办案事项,即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发生错案应追究监管者责任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11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见右图)。

  除上述故意实施的11种行为外,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8类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还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检察官办案将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案件办结后进行质量评查。

  意见要求,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检察官任职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故意实施11种行为之一,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1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2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4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5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6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7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8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9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10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11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