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 被告无罪变死刑

22.07.2014  13:17

死者继母刘素英站着的位置,就是当年其和丈夫、儿子被砍的位置。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案发时,周家华的父亲(右)担任村干部,警方因其“不支持”破案工作而将其在看守所关了八个月。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证人周开慧(左)、周在荣(右)向澎湃新闻讲述当年被警方多次抓捕并刑讯的过程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每隔一段时间,张侠就赶到几十公里之外的宿州市第三监狱,会见已在这里服刑十多年的丈夫周继坤。

但会见经常闹得不愉快---丈夫责怪她不用心申诉。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随后检方提起公诉。

因为“矛盾点多”,尤其是控方证人当庭翻证,否认目击,阜阳市中级法院审委会(涡阳县原属阜阳市)已决定应宣告五人无罪。

“我可以这样说,它是个冤案,当时审委会委员众口一词定无罪,连列席的副检察长也没话说”当时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巫继成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回忆。

但周继鼎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逆转了这场判决。他冲入巫继成的办公室服毒自杀,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不得不重新复议该案,并改变原先决定: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

安徽省高院的发回重审,也只是让阜阳市中院将判决降低一格:两人死缓、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最终,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了这一判决。

而在法庭上翻供的两名控方证人,一度被警方以涉嫌伪证罪移送检察院,最终检方以“不能认定系伪证”决定不予起诉。

2014年6月26日,张侠到安徽省高院申诉,但被告知没有新证据,不予立案。

张侠每年都去申诉,每年都得到一样的答复。她不知道如何向狱中的丈夫解释,只是觉得“肯定要坚持”。

审委会一致定无罪

虽然事隔16年,但巫继成仍记得,当年审委会讨论该案的情况,“结束时天都黑了”。

案件于1998年10月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次日合议庭即进行了评议,“矛盾点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合议庭拿出一个无罪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

而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也比较慎重,请阜阳市检察院派人列席讨论。

据悉,阜阳市检察院派了三人参加,分别是该院一副检察长、起诉处处长和本案公诉人于月刚。

10月15日下午,审委会讨论了该案,“所有委员众口一词,这个案件应该无罪。”巫继成回忆。

澎湃新闻也从权威渠道证实,出席该案讨论会的七名审委会委员全部在应宣告无罪的决定上签字。

这确实是个漏洞百出的“葫芦案”。

午夜全家被砍

案件发生在1996年8月25日深夜,接到报警后涡阳县警方赶到现场。

据周继鼎反映,案发当晚,夫妇二人及儿子在院中睡觉;两个女儿周翠菊、周翠兰则在东屋睡觉。半夜被砍伤后,所有人都昏迷了,周继鼎先醒来叫人报了警。

奇怪的是,周继鼎家附近有多家住户,案发时但却没有任何人听到异响或叫喊声。

警方赶到时,周翠菊已经死亡,尸体平躺在东屋的床上。据悉,周翠菊系周继鼎与前妻所生。

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但勘查笔录中除了记载案发现场的布局情况、血迹所在以及死者姿态外,并没有记录到任何可疑迹象。

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翠菊死因进行了鉴定,认为系颅脑损伤死亡。其左颞部既有锐器伤,又有钝器伤,系斧头、砍刀类凶器所致。

周翠菊胸前皮肤还有小面积挫伤。鉴定报告分析称,胸部伤痕系钝器伤,可能是死者发现凶手起来时,被凶手用钝物击伤后,又用斧头类凶器猛击头部致死。

案发三天后,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继鼎家其他四人所做的伤情鉴定显示,四人均伤在头部,周氏夫妇及二女儿为重伤,神志昏迷;儿子为轻伤,神志少清。

伤情鉴定推断,凶器为一面带刃的铁制刀具,或较重的铁质钝器,如斧背之类。

伤情鉴定还称,现场情况未有发现奸情的行为,仇杀可能性大,可能为两人以上作案。

嫌犯之一周在春的辩护律师刘静洁后来指责警方侦查太粗疏:死亡鉴定书中没有推断周翠菊的死亡时间,现场勘验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各种遗留物进行化验。

刘静洁还认为,此案有多处狐疑:案发当天是夏天最热之时,但死者在夜间却身穿牛仔裤和长袖衣服睡觉;死者头部严重损伤导致死亡,但其上衣却无血迹;死者腿部未受伤,但右小腿裤子上却有大片状血迹……

此外,四个伤者被砍时竟然无人感到疼痛而叫喊、挣扎,连只有鼻子上有一处划伤的周继鼎之子竟然也昏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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