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男童被拐广西七年 两地警方联手解救
广州警方联合广西灵山警方破获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近期,在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打拐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广州黄埔警方联合市打拐办,在广西灵山警方的大力支持协作下,历经3年多的不懈侦查、循线追踪,破获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先后抓获邓某兰(女,40岁)、邓某师(男,41岁,均为广西灵山人)2名犯罪嫌疑人,并于2016年11月7日至9日赴广西灵山县解救一名被拐的9岁儿童。
妻儿被拐失联4年
2013 年10月,群众蒋某(男,贵州人)向黄埔警方报案,称其妻子覃某(经鉴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儿子小明(化名,2007年10月出生,事发时2岁多)在2009年12月失踪后一直失联,覃某后于2013年9月自行回家,并称其母子二人是被覃某同乡“阿兰”拐卖到广西灵山某村一村民邓某师家中,其子小明还在当地。
黄埔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抽调刑警大队、红山派出所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2013年10月中旬,办案民警赶赴广西灵山调查取证,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深入走访了受害人覃某被收拐后居住的灵山县某村,确认了覃某在当地确实生活过一段时间的情况,并摸查到收拐嫌疑人邓某师的一些基本信息,但被拐的小孩子小明依然无迹可寻。
无良老乡为钱作案
与此同时,警方抓紧核实涉案嫌疑人“阿兰”的身份。据事主覃某称,阿兰是她的广西老乡,两人以前关系较好,常有来往。通过深入排查,警方掌握了“阿兰”的身份为邓某兰,曾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附近暂住。
2015年8月,根据调查掌握的线索,黄埔警方将邓某兰抓获归案。经审查明,邓某兰利用被害人覃某的家庭矛盾,将覃某及其儿子小明从黄埔经增城诱带至广西灵山的老家,随后再把覃某卖给当地村民邓某师做老婆,小明随后也被邓某师一家收养,邓某兰从中收取好处费3000元。2016年3月,邓某兰被黄埔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五进广西七入灵山
为了追查收拐嫌疑人邓某师以及被拐儿童小明的下落,黄埔警方及时将邓某师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并组织办案人员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5次出差广西,7次进入灵山某村,长时间在当地侦查,多次接触了当地的村民以及嫌疑人的一些亲戚朋友,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敦促邓某师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邓某师长期行踪不定,而被拐的小孩极有可能已被改名换姓藏匿起来。
2016年,在上级打拐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灵山警方协同黄埔警方深入开展侦查工作。2016年10月,警方经缜密侦查,掌握到嫌疑人邓某师藏匿在湖北省武汉市的线索。10月30日,办案民警在武汉市将嫌疑人邓某师抓获归案。
经审查,嫌疑人邓某师供述了收拐受害人覃某及其儿子小明的作案经过。据邓某师称,他在2009年经老乡邓某兰介绍,花3000元卖下覃某及其儿子小明,随后与对方一起生活,并将小孩名字更改为“邓某东”收养,在得知覃某逃脱且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侦查后、邓某师仍不知悔改,授意家人藏匿好被拐小孩(目前在当地某小学上二年级)。
根据邓某师供述的情况,灵山警方随即采取行动,及时采集了“邓某东”的DNA样本。经鉴定,确定为事主蒋某、覃某所生的儿子。
成功解救安全送达
2016年11月7日,黄埔警方、市打拐办组织精干警力,再次赶赴灵山开展解救行动。
11月8日,工作小组及灵山警方通过协商研判,果断采取措施,顺利在当地某小学内将被拐的儿童小明解救出来。蒋某、覃某见到分隔多年的儿子后,情绪激动一度哽咽。但因为男童被拐的时候才2岁多,多年来在收拐人的家中生活,对亲生父母的热切关注表现出冷淡甚至抗拒的行为。为了抚慰男童的受创心灵,办案民警主动为失散多年的当事人搭起沟通的桥梁,不厌其烦地开展细致的安抚教育工作,全力缓和男童的焦躁情绪。通过长达数个小时的沟通,男童逐渐对办案民警产生了信任的心理,基本逐步接受曾经被拐卖的事实。
11月9日,在办案民警全程精心护送下,被拐儿童小明及其亲生父母平安回到家中。
通过解救被拐儿童这一行动,办案民警都有一个共同的体会,那就是亲人的团聚并不是解救的结束,而往往是解救的开始。被拐儿童的心灵,被拐孩子的家庭,甚至收养孩子的家庭都一样需要被“解救”。尽管拐卖与收拐的不法分子已经被公安机关悉数抓获,等待他们的是法律公正的裁决,社会良知的谴责;但在被拐至被解救的7年间,孩子与收养他的家庭,与身边一起学习玩耍的朋友已经产生感情,现在要接受自己被拐以及要在另一个地方重新开始的事实,无疑是要让他割舍这些关系。这对于一个9岁大的孩子来讲,心灵是要受到多大的打击?而对于亲生父母,要让孩子从心底承认、依恋自己需要怎么做?需要多长时间?对于除犯罪嫌疑人以外的收养家庭成员(不知情者),他们又如何接受孩子离开的事实以及因此带来的家庭剧变?
在对各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进行重拳打击的同时,警方也要呼吁,社会各界及广大有专业知识的热心人士,请积极参与解救被拐儿童的公益事业上来,安抚孩子与家属受创心灵,才能真正解救被拐儿童,解救这些特殊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