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被精神病"上访农妇胜诉 曾被钢针插头通电

22.05.2014  16:14

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昨天,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

农妇被精神病132天

吴春霞因为家事和村务纠纷上访,被当地视为维稳对象。2008年7月16日,吴春霞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参加与前夫的离婚案审理,开庭过程中,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冲进法庭将吴春霞带走并拘留10日,随后将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长达132天。

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2009年,吴春霞将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

医院警方被判违法

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医院负有审查送治人监护人资格的责任,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近15万元。

民事案件获得胜诉之后,吴春霞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将主要送治人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将她送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春霞的诉讼请求,判决认为公安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

公安局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称没有证据证明公安局实施了送医行为,并且吴春霞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此案于2013年7月18日二审开庭后,吴春霞于昨日获得二审判决。河南省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吴春霞案历程

2008年7月16日她被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0天。7月25日,被周口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1年。7月26日,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12月5日,被“治疗”132天后获准出院。

2009年6月8日吴春霞的劳教处罚撤销。12月10日,吴春霞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侵权。

2011年3月拘留处罚被撤销,吴春霞获国家赔偿1423.3元。

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11万余元。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10月19日,吴春霞起诉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后改名第六分局)送治行为违法。

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一案胜诉。7月18日,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二审于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

2014年5月21日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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