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被精神病“农妇胜诉 曾被钢针插头通电
吴春霞分享她的维权经历
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昨天,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
农妇被精神病132天
吴春霞因为家事和村务纠纷上访,被当地视为维稳对象。2008年7月16日,吴春霞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参加与前夫的离婚案审理,开庭过程中,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冲进法庭将吴春霞带走并拘留10日,随后将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长达132天。
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2009年,吴春霞将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
医院警方被判违法
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医院负有审查送治人监护人资格的责任,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近15万元。
民事案件获得胜诉之后,吴春霞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将主要送治人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将她送 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春霞的诉讼请求,判决认为公安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 院的行为存在过错。
公安局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称没有证据证明公安局实施了送医行为,并且吴春霞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此案于2013年7月18日二审开庭后,吴春霞于昨日获得二审判决。河南省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依法应当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