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职”可获经济补偿金?

19.08.2014  23:58
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呢?下面我们通过举案说法的方式为您解答。

   「举案说法」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呢?下面我们通过举案说法的方式为您解答。

  谢某原为某有限公司会计、出纳员,她于2010年3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合同约定谢某从事工作内容为会计员,每月工资为1500元。但小谢每月实际的平均工资为3200元。

  该合同履行至2013年9月1日时,谢某收到公司行政部口头通知,要求她在2013年9月3日前移交工作,并从次日起不需再回公司上班。谢某对公司的口头通知表示不理解,要求公司说明不再回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告知其:“工作中不够认真和细致,多次出现差错,同时存在迟到、早退等违纪情况。”谢某对公司的告知并未提出更多的异议,并按公司口头通知在2013年9月3日前办理完移交工作。在移交完工作手续后,谢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要求,而公司予以拒绝。

  由此,谢某于2013年9月25日书面上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请如下仲裁:一是请求公司支付4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合计:12800元(3200元/月×4个月);二是请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3350元补偿。

  该公司接到仲裁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后,在答辩时认为:谢某在职期间因其本人工作不认真,曾多次造成所从事的会计工作出现差错,由此,公司在2013年1月起将其从事的会计岗位调整为出纳员岗位。而小谢从事出纳员工作后,仍因工作不认真出现工作差错。同时,因谢某存在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在财务部门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公司辞退谢某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公司不需支付谢某经济补偿。即使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是谢某所请求的计算工资标准,应当是按合同约定的1500元为计算工资标准,其它的属工资中的补贴和绩效奖金,不应计算在内。

  【调解结果】

  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谢某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即支付4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12800元及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3350元。

  【专家声音】

  该案属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理解有误。

  【权威解读】

   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谢某入职公司从事会计员,因其从事工作的性质特点限制,在会计工作中出现多次差错是不允许的,公司因此将其由会计岗位调整为出纳员岗位。而在调整后的出纳员岗位,谢某又因自己工作不认真再次出现差错,已可认定为属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是可以与谢某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以平均工资为标准

  公司与谢某解除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至于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其还存在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但该“现象”并不足以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此外,该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即使是要支付经济补偿也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1500元的标准计算”不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据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并不是以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即包含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

  【12333政策咨询台】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计算办法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