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训受伤"被退队" 女足球员状告粤足球运动中心获支持

02.09.2016  15:07
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运动员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赔偿 - News.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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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运动员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赔偿

2006年,在试训期间的一场比赛中右膝受伤,让女足运动员周雪的运动生涯几乎走到了尽头。伤病恢复不佳,索赔不见下文,历经多年维权的周雪2012年将“东家”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告上法庭。试训期间周雪与中心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获得赔偿?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作出判决,试训期间两者存在劳动关系,中心必须对周雪作出赔偿。

■新快报记者谢源源 通讯员 云法

事件经过 试训期间受伤 恢复不佳“被退队

2005年12月14日,中心的女子足球队主教练到安徽省女子足球队挑选队员,时任安徽省女子足球队队长的周雪被选中(周雪是国家女子足球一级运动员),于2006年1月1日正式从安徽省转会到广东省参加训练和比赛。广东省足协和安徽省足协签订《转会协议书》,约定包括周雪在内的五名运动员转会后只能代表广东省女子足球队参加国内外的任何比赛。周雪《参赛证》2007年的页面上加盖了广州市某足球俱乐部印章。转会前的承诺很美好,周雪留队享受的待遇包括:1.安排在华南理工大学免费就读;2.月基本工资不低于2300元,其中不包括训练费和奖金;3.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的路费。

转会后,周雪一直在中心训练。遗憾的是,在试训队才三个星期,周雪在代表广东省女子足球队比赛时受了伤。之后,周雪一直带伤继续训练。

2006年4月,中心与周雪签订手术治疗协议,协议约定了手术治疗期和恢复期,如果周雪运动状况经教练组判定达不到训练比赛的运动水平要求,则需服从安排退队。协议内容包括:“以2006年5月1日开始至出院不多于60天为手术治疗期,在出院后不多于150天为恢复期;中心负责周雪手术治疗期间有关费用含路费、手术费、食宿费等;周雪运动状况在2007年2月1日前由广东女足教练组判定;如达不到被告训练比赛的运动水平要求,则服从被告安排,按照有关规定退队,周雪自行负责有关问题。

之后,周雪经手术治疗未能恢复竞技运动水平,2007年11月起,周雪被多次发函要求退队;2009年,周雪离开广东返回原籍地。从2006年3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期间,周雪因右膝受伤治疗及右膝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复诊治疗,自行支付医疗费共21970.50元。

周雪于2012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心支付各项劳动报酬、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受伤损失、解决退役就业安置事宜等等。仲裁委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内容及无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此不予受理,周雪不服仲裁委决定,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