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错关5年多获赔54万 祖父母不堪打击相继去世
广州男子萧健涛因被认为卷入一宗特大团伙抢劫杀人案而遭羁押,2005年10月被广州中院以抢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1年。后来案件其他当事人提出上 诉,该案在2008年被广东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10年10月29日,广州中院经重审后改判萧健涛无罪。至此,萧健涛已经被错 误羁押了1885天,约折合5年2个月。
据悉,在此期间萧健涛的爷爷奶奶不堪打击相继去世。2013年8月,广州中院针对萧健涛提 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决定,决定赔偿萧健涛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54万余元。近期,广州某权威司法公开网站首次披露了这宗国家 赔偿案概况,在司法界引起较大反响。
服刑期间被卷入另一个团伙劫案
2005年10月29日前后,广州多家媒 体相继报道了一宗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不久宣判的特大抢劫杀人案。7名在初次犯案时还不满18岁的青少年(部分人在之后犯案时已成年),被认定在 2003年至2004年间,多次以结伙抢劫摩托车“搭客仔”的方式作案,一年内劫杀了5名摩的司机。另外团伙中的2名主要成员,还被指曾调戏2名少女不 成,将对方推入河中导致溺亡。
对于这宗轰动一时的恶性案件,广州中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其中两名主犯判处了死刑;其中2名同案犯被以抢劫罪判处了无期徒刑;而萧健涛等另外3名男子,则因被认定参与了抢劫但没有持刀直接伤害被害人,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1年、13年和17年。
据 案情显示,该案中的7名犯案男子,均是家住广州市白云区和天河区两区城乡接合部的青少年,最大的出生于1985年,最小的出生于1988年。他们大多家境 平平,多数只读到初中就辍学,案发前终日无所事事。之后该团伙“老大”刘某成将他们纠合在一起,在白云区的一些市场、酒店门口转悠,以租乘摩托车为名将 “搭客仔”骗至偏僻地段持刀抢劫。法院一审认定,该团伙共计持刀作案8次,只抢得财物13220元。如遇搭客仔反抗,团伙主要成员便痛下杀手。
2004年1月1日,男子萧健涛因涉嫌另外一宗抢劫案被抓,后来因为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在萧健涛被关押期间,办案机关发现他有卷入上述特大团伙抢劫案的嫌疑,遂于2005年6月再次对他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5 年10月18日,萧健涛和上述抢劫团伙的另外6名被告人一起被判刑,其中萧健涛本人因此前还背负一单抢劫案,两案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5500元。据悉,在办案机关指控萧健涛参与的上述特大团伙抢劫案中,萧健涛在“犯案时”尚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
峰回路转,重审被改判无罪
上 述特大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后,有案件当事人提出了上诉。2008年4月3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广州中院此前对该案作出 的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判。2010年10月29日,广州中院经重新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改判,判决萧健涛无罪。
重审宣判无罪的当天,已经24岁的萧健涛被取保候审。后来该案再次进入广东省高院二审程序,但在2012年9月25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了维持重审无罪判决的裁定。这意味着萧健涛在上述特大团伙抢劫杀人案中,彻底被宣告无罪。
广州中院统计披露,从被认定有参与团伙抢劫案的嫌疑被抓,至重审宣判无罪取保候审,男子萧健涛一共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1885天,超过了5年,“导致其心理上、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案件知情人士评述称。
2013年4月,萧健涛以重审无罪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了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的内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萧健涛的申请,并主持召开了听证。
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法院应给予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182 .35元,萧健涛被限制人身自由共1885天,故应当赔偿萧健涛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计343729 .75元。
赔 偿委员会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萧健涛因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超过5年,导致其心理、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在此期间,萧健涛也无法参加家人的葬礼,遭受了 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酌情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综上,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给予萧健涛国家赔偿共计54万余元。
精神补偿依据
传统人伦、近亲属痛苦被纳入赔偿考量因素
据经办该宗国家赔偿案的当事法官分析,除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外,赔偿委员会之所以最后决定对萧健涛作出20万元精神抚慰金赔偿决定,是出于多方面考虑。
一是萧健涛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根据广东公检法机关的相关会议精神,该种情形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可达20万元。另外在被羁押期间,萧健涛的奶奶和爷爷不堪打击相继去世,作为“城中村”家庭长房长孙的萧健涛无法参加葬礼,也遭受了一定精神损害。
而就在萧健涛的奶奶去世当天,刚好也是萧健涛一审开庭的日子,萧健涛的父母、叔叔等亲属为了参加庭审,未能给萧健涛的奶奶送终,违反中国传统人伦精神。萧健涛的家属也为此案奔波劳累,同时遭受丧亲之痛,家属也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经办该宗国家赔偿案的法官认为,在确定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中国传统的人伦精神,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状况,也应当被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和考量因素。
精神补偿典型案例
珠海徐辉案40万元
2014年9月,曾因被认定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的珠海市小林镇居民徐辉,经法院再审后改判无罪。2014年12月,坐了16年冤狱的徐辉,被决定获得国家赔偿金共计157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福建念斌案55万元
据央视消息,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国家赔偿113万余元的决定。其中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此前,念斌因被认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4次被判处死刑,遭羁押8年,但最终于2014年8月被无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各45万元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分别为6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45万余元。此前,二人因被认定强奸杀人,蒙冤入狱十年。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南都漫画: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