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知情·监督三重奏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知情·监督三重奏
林广海、王晶*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近十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示范和支持下,全国各地法院积极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1]截止2013年6月,能在公开网络上检索到的裁判文书高达130多万份。[2]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包括裁判文书上网在内的审判公开制度旨在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3]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下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这意味着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审判公开将更加全面、规范和透明。[4]
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不可低估。[5]在审判工作层面,裁判文书上网具有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法官素质、助推精密司法、制约司法权滥用的实践价值;在社会层面上,裁判文书上网可以为立法者或者司法解释制定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案例研究平台,为法律学者进行对比研究、案例教学提供裁判资源,另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发挥司法对社会的引领和规制作用、培养法律信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6] 裁判文书上网十余年,这些预期的功能和价值究竟实现了多少?现有的裁判文书上网路径和方法需要如何改进?笔者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改进裁判文书上网模式的建议。为厘清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所研究的“裁判文书上网”仅限于人民法院主导的在公开网络平台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行为,而不包括其他主体(如商业性法律数据库或其他网络平台)转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由来与现状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高级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力度。[7]《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同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文书公开”作为六项司法公开内容之一 。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规范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专门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基本原则、范围,公布前的审核程序与技术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及保障、文书上网公布后的跟踪处理、公众意见收集回应、组织机构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笔者未能在公开信息平台上检索到该办法的全文。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纷纷推出裁判文书上网平台,2000年广州海事法院开始探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2003年北京法院网率先在全国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2008年云南省高级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裁判文书将全面公开上网;截至2010年,上海法院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20多万份;2009年,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布《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全省183个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陕西、安徽、四川、福建等地法院也都制定了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中国法院网”,该网站现已成为公布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最全面、最权威的平台。[8]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建的专业网站也发布了大量相关领域的裁判文书,如“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在该网站上集中发布了第一批裁判文书。从该网站的栏目设置来看,该网站设置了全国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子栏目(目前尚无内容),可能也将负责发布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
应当说,全国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展现出的开放姿态,反映了我国司法理念的深刻变化,公开审判和阳光司法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自觉追求。也反映了我国法院在信息化时代,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自信和坦荡。笔者检索了各级法院在公开网络上发布的裁判文书,分析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存在以下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法院官方网站为发布平台。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法院网”为代表,该网站设立“裁判文书”栏目,发布全国各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但应当没有涵盖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国法院网发布的裁判文书更新及时,但保留时间较短。[9]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在其官方网站下开通二级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其作出的裁判文书。各高级法院基本都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了裁判文书专栏,其中河南省高级法院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成效最为卓著,建立了专门的“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统一发布全省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裁判文书发布平台。二是法院发布裁判文书的网络平台提供简单的检索功能,以期望方便公众查阅(实际效果下文将予以分析)。如中国法院网的裁判文书平台提供了按照类型、年份、案号、标题、正文进行查询的功能。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提供了按照案号、案由、关键词、审理法院和裁判时间检索裁判文书的功能。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除提供上述查询条件外,另提供按照审理法院查询的功能。
二、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问题
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推行以来,从制度构建、平台搭建以及上网的文书数量来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更好地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统一裁判尺度、规制社会秩序等方面着眼,笔者认为,今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需要着力改进以下五个主要问题:
(一) 法院官方网站公布裁判文书不及时、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五条(文书公开)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该条款实质确立了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也体现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精神和“及时、全面、规范”的原则,。但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严重滞后、不全面的问题,难免给社会公众以敷衍塞责之嫌。例如,截止笔者写作本文之时,多家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只有寥寥数篇,发布时间显示为2012年甚或2011年之前;或者公布的文书仅局限于特定业务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这反映出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对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视程度和推动程度存在差异。不客气地说,除少数几家法院外(如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大多数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即使是较快更新裁判文书的法院网站,或曾宣称将实现全部裁判文上网的法院,也很难令人相信该法院公布了其作出的所有判决,部分法院网站上的裁判文书发布工作几乎陷入瘫痪状态。法院官方网站选择性地发布裁判文书(无论是有意选择,还是工作中的无序或懈怠所导致的无意中的选择),反映出部分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内在动力不足(请注意裁判文书上网的网络平台已建立),对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认识不足,甚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法院对公开裁判文书的自信心不足。
此外,有些特殊类型的裁判文书未能公开上网公布,例如,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或港澳台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的裁定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批复,[10]很难在法院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上检索到。选择性发布司法文书给人造成的“司法不透明”印象,曾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域外法院对内地司法的了解和信心,影响了与域外法院的司法交流与司法互助。例如,协议签署之后香港立法会曾以内地几乎没有承认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记录为由,质疑两地签署互相承认仲裁裁决协议的必要性。事实上,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回应内地法院确实存在承认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记录。[11]
(二)法院官方网站上裁判文书检索功能普遍较差,应用效果不理想。尽管目前法院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裁判文书很不全面,但也有了一定的数量,且其中不少是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发布的终审裁判文书,本应被期待发挥统一裁判尺度、确立法律解释规则的重要功能。但因为法院官方网站上设置的检索词过于简单(有些网站甚至没有提供检索功能),一般仅包括案号、标题(通常由当事人名称和案由组成)、正文三类检索词。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所以当事人通常没有必要去网络上查询裁判文书。需要查询裁判文书的人一般来说是对该案件感兴趣的人,包括想了解该类纠纷如何处理的法官、律师和法律研究者,这类人员一般不会知晓裁判文书的准确案号和详细标题,一些裁判文书标题中的当事人名称做了屏蔽处理,更难被作为检索词。使用“正文”检索到的检索结果往往过多,无法准确定位到所需要的裁判文书。因此,该三类检索词对使用者来说基本是失效的,这导致法院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裁判文书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法院“自娱自乐”的工具,无法真正被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使用。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如果不能为社会公众使用,这一制度的预期目的再美好,也没有任何价值。
(三)裁判文书上网平台过于分散,不利于集中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统一管理。目前,各地法院、各级法院几乎都建立了独立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各自发布本院或本辖区内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多头发布裁判文书的状态,导致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发布程序、发布标准不统一,集中体现在各地法院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标准不统一,也导致裁判文书的潜在使用者无法准确判断裁判文书的可能来源,无法有效检索裁判文书,制约了裁判文书上网的整体效能。各地、各级法院各自负责发布裁判文书的做法,也导致各法院因裁判文书上网可投入的经费、人力资源不同,文书上网的成效也存在较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开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法院网”上的裁判文书子栏目均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地法院裁判文书的平台,这两个平台之间的功能可能会出现交叉。
(四)部分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涉及的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关系把握不准,过分强调裁判文书公开的社会利益,当事人个人隐私保护被忽略。有的法院因对裁判文书上网审核不严,不当公开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给当事人及其家人生活造成一定负面影响。[12] 例如,部分法院发布裁判文书,对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生日、家庭住址、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姓名等,不予屏蔽即发布上网,未能妥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的权利。
(五)法院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裁判文书以汉语为主,笔者未检索到以少数民族语言发布的裁判文书。我国《宪法》 第四条规定了民族平等原则,并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13]以三个(新疆、广西和内蒙古)少数民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官方网站,[14]以及拉萨市城关区法院和阿里地区中级法院的官方网站为例,该等网站上发布的裁判文书均为汉语裁判文书,未检索到以少数民族语言制作的裁判文书,这应当与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的有力推广和国家立法将汉字规定为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有关。[15]该五家网站作为民族自治区域法院的官方网站,也未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界面,均为汉语网站。以其他多语系国家为例,如瑞士的官方语言包括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联邦在处理讲罗曼什语人的事务时,罗曼什语方为联邦官方语言),[16]笔者曾经在瑞士弗里堡大学的图书馆查阅过瑞士联邦法院的裁判文书集,每一份裁判文书均以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同时发布,因此每一册裁判文书集都非常厚重(但其实没几篇裁判文书),笔者当时并不理解该等工作的必要性和意义,尤其是考虑到在瑞士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的使用者分别不到瑞士总人口8%和1%,如此高额的翻译成本值得吗?但后来认识到,这样的投入实质就是尊重不同语言的使用者,尊重多元文化,是对瑞士联邦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和语言自由原则的坚守。
三、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再认识
(一)为什么推动裁判文书上网?
需要承认的是,即使最高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为一种制度,如果其内在价值得不到全国法院的认可,该制度的实施也会走样,效果也会打折扣。笔者完全赞同最高法院推动裁判文书上网时的制度宗旨,即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除此以外,笔者以一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思维,对裁判文书上网可能产生的实际价值作出如下分析:
1、如何能把案件办的又快又好,这通常是法官的首要工作目标。裁判文书上网如何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如果法官能很快在“特定的/集中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上准确检索到同类型纠纷,自然有助于法官快速掌握这类纠纷适用法律的规则。这不是法官想偷懒,也不代表全盘接受普通法系的判例法规则,这只是审判工作方法的改变。传统大陆法系法官的工作步骤是:先认定事实,再查阅应适用的法条,然后得出裁判结论。裁判文书上网后,法官的工作步骤仍然是这三步,但法官可以借助发布裁判文书的网络平台,利用其他法官的裁判经验,更快理顺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迅速定位到应适用的法律,更全面地考虑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兼听则明,应当没有法官会拒绝借鉴其他法官处理同类型纠纷的经验,以使自己的考虑更为周延、更为扎实吧?
2、裁判文书上网的压力会促使法官更在意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文字表达的准确性,有利于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苏力教授质疑判决书质量是否真能提高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他认为公布判决书不能化解败诉一方的不满意,当事人更看重判决结果,而非判决理由。[17]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道理,但裁判文书的阅读对象不仅是当事人,甚至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可能不会太在意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满意度(主要负责上诉审的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法官可能更为明显)。即使裁判文书不上网,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草稿,其阅读对象至少包括其他合议庭成员、负责审批案件的副庭长、庭长,甚至副院长和审委会委员,负责起草判决书的法官本就有压力和动力撰写一篇说服力强、文字优美的裁判文书(几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更有这种动力)。裁判文书上网后,裁判文书的潜在阅读对象将更普遍地延伸至其他法官、律师和法律研究人员,这些潜在的阅读对象是懂法律的,甚至是法律专家,他们的眼光通常来说是客观的,也是挑剔的,撰写裁判文书的法官自然会有更多压力精心撰写判决理由,打磨判决文字。如此,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会增加,但笔者认为该等增加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本是正常且合理的,法官和书记员本应确保自己的产品(即判决书)说理充分、文字练达。
3、有利于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交流审判经验,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有助于服判息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现实中颇多诟病,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的因素之一,因此统一裁判尺度有现实的必要性。[18]事实上,最高法院的职责之一就是统一裁判尺度,传统的方式包括:通过上诉审纠正下级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偏差,通过个案确立法律解释规则;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个案请示制度。司法解释是统一裁判尺度最有效、最集中的方式之一,但具有滞后性,且制定司法解释耗时较长、成本较高。指导性案例也存在发布缓慢、数量有限的问题。[19]个案请示制度因损及下级法院的独立性、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诉权,以及请示程序不公开的缺点,也饱受抨击,适用范围已显著减少。
据报道,近五年来,最高法院平均每年审结案件近1万件。[20] 最高法院汇聚了全国水平最高的法官和法律专家,如果最高法院每年作出的该1万件裁判文书能面向社会公众(包括下级法院)公布,将是多么丰富、及时、宝贵的法律资源!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终审判决能够迅速为社会公众(包括全国的法官)检索到并加以应用,最高法院通过个案统一裁判尺度的效果将会显著强化。与制定司法解释、个案请示等方式相比,通过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统一裁判尺度、确立法律解释规则,更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成本更低廉,也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假设,下级法院作出一个判决,败诉的当事人提出要上诉或申诉,如果作出该判决的法官或当事人(更有可能是当事人的律师)能检索到最高法院曾作出的一个类似判决,这个败诉的当事人是否会更慎重地考虑其上诉/申诉后胜诉的可能性。因此,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类似判决的接受程度,有助于服判息诉。
此外,如果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发布在网络平台上,并能方便地检索使用,将为立法者以及为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丰富的案例研究平台,也为法律学者进行法律实证研究,以及法学院开展案例教学提供鲜活的案例资源。
(二)哪些裁判文书应当 / 更适合上网公布?
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这当然是最为理想的安排。如果客观上尚难以完全做到全面公开,则应当从裁判文书的内容、语言、纠纷类型、诉讼程序等角度考量哪些裁判文书应当优先上网公开。
从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该条款同样适用于裁判文书上网,即原则上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都可以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允许当事人申请不予上网公布涉及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至于裁判文书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应上网公布,则应由法院审核决定。死刑案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否不应上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暂行办法》中提出,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特殊的审判工作程序,选择公布其中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死刑政策,有助于统一死刑裁判标准,故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21]笔者理解,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可以在网络上发布,不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则不必在网络上公布。同时,上述《暂行办法》也规定,一些关注度高的案件,社会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及时公布裁判文书能够消除各方质疑,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故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22]
从裁判文书的发布语言来看,裁判文书上网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力的的国家机关,负有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的义务。民族平等原则是一个宪法性政治原则,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贯彻落实该原则的方式有所不同。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来说,裁判文书公开的对象,不应当仅仅是通晓汉语的社会公众,也应当包括少数民族语言使用者。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应在坚守民族平等原则和促进少数民族保持其特有民族文化方面起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应翻译成臧、蒙、维吾尔语等少数民族语言向社会公布。或许有人会质疑如此大量翻译工作的成本可能和实际成效不成比例,甚至认为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者未必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感兴趣。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以少数民族语言发布裁判文书,体现的是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权力机构对少数民族及其语言文化的尊重,是对《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
从纠纷类型来看,以民事、商事和知识产权纠纷为例,商事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更重视适用、解释法律规则,民事审判常常需要考虑纠纷产生地特殊的民间习惯。因此,商事和知识产权纠纷裁判文书的参考价值不易受不同地域经济、社会环境的限制,而民事纠纷裁判文书的参考价值可能较多受不同地域民间习惯的影响。[23] 其中,涉外案件的裁判文书,尤其是涉及到执行司法协助协议和国际公约的案件,如域外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情况,客观上承载向国际社会展现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水平的功能。张宪初教授曾经提出,“区际司法协助中的透明度和信息充分提供不仅是法院内部总结研究的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法律界和整个社会对区际合作机制信心和增强不同法域间互信的重要保障”,[24]这一观点显然也适用于国际司法合作。十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曾经试图将中国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翻译成英文发布,以供外国人查阅。该举措曾经被评为“旨在履行加入世贸时作出的有关中国司法向国际社会增加透明度的承诺”。但该举措未能坚持下来。[25]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外案件裁判文书,包括对域外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案件作出的批复,以及重大的涉外死刑案件,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为方便域外公众了解中国司法状况,增强司法互信,可以同时将一些涉外裁判文书翻译成世界上主要语种(如联合国工作语言,包括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上网发布。
从纠纷解决的方式来看,调解结案的案件,因基本不包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除对当事人有定纷止争的作用外,对社会公众来说没有意义。为节约裁判文书上网的人力、物力,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不应当上网公布。[26]同样的道理,撤诉裁定书也不应当上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做出了类似规定。
从裁判文书的审级来看,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即一审判决更多地发挥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终审判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对统一裁判尺度、确立法律解释规则、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更为有效,应当更优先更全面更及时予以公开。
四、改进裁判文书上网的建议
裁判文书上网之改进,须使法院审判公开与公众知情和社会监督之三重奏,奏响和谐乐章。那么由谁负责发布裁判文书更有效?即谁负责发布裁判文书更有助于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制度宗旨和上述第三部分所分析的裁判文书上网的预期价值?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各项预期功能的实现,有赖于两个条件的有机结合,一是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上真正全面、及时地发布裁判文书,二是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能够被商业性法律数据库收录,并通过该等数据库提供的专业检索工具,能为社会公众方便、准确地使用。
(一)如何落实最高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全面公开”?惟有全面公开,才能真正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目前裁判文书上网主要由各地、各级法院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也作出了不少努力。裁判文书是法院工作成果的载体,由法院发布裁判文书顺理成章。但如上文所分析,各地法院分散发布裁判文书存在诸多问题,因各地法院认知观念、领导推动力度以及可投入资源多寡不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成效差异很大,阻碍了“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目标的实现,并且严重影响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整体效能。笔者建议以下两种发布裁判文书上网模式:
1、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集中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如依托中国法院网或中国裁判文书网,要求全国各地法院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将裁判文书发布至统一的网络平台上。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成为唯一的裁判文书发布主体,较第一种模式更有利于统一发布标准,也有利于解决部分地区法院因经费短少、技术力量不足导致的无法及时发布裁判文书的问题,彻底解决裁判文书发布平台过于分散、缺乏权威性的问题。缺点在于最高法院可能需要投入较多的经费资源和技术资源。
2、河南高院模式。即由各省高级法院建立集中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负责发布全省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取消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独立的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发布平台。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发布裁判文书的责任主体明确,便于统一发布标准和发布程序。高级法院和其辖区内法院之间的关系通常较为密切,甚至共享网络工作平台(如广东三级法院工作系统),只要各高院措施得力,技术支持到位,比较容易实现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及时、全部上网。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成功实现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上网,应当说主要归功于河南高院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推动和鞭策。
(二)要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各项预期的功能,如促进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责任心,潜在的使用者(尤其是法官、律师、法学专家和法学院学生)能便捷、准确地检索到特定的/特定类型的裁判文书是第二个前提,这要求裁判文书发布平台必须提供准确、高效的检索方式。
如上文所分析,法院官方网站上提供的检索裁判文书的路径基本上是失效的,社会公众很难在法院的官方发布平台上检索到需要的案例。目前能提供高效检索功能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只有商业性法律数据库。国内主要的商业性法律数据库网站,如其中最为成熟的两家“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意”,都收录了数量可观的裁判文书,并将收录裁判文书作为网站的重点建设内容。商业性法律数据库具备强大的技术平台,与法院发布裁判文书相比,以使用者的需求为目的,因此多设置检索功能强大的发布平台,方便使用者深度使用、研究裁判文书,积累了丰富的案例整理、案例归纳和案例分析的经验。以北大法律信息网为例,其提供的检索方式不仅包括上述官方网站所采用的检索词,还提供以案由、援引的法条、审理法官、审理法院、审理程序、审结日期、代理律师、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案例来源(如是否为两高公报案例)等检索词自由组合的高级检索功能,使用者可快速、准确地检索到所需要的案例。北大法律信息网还提供了“法宝联想”功能,使用者检索到需要的裁判文书后,页面右侧会列明适用同样法律依据的其他案例、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先前作出的其他同类型案例,以及与该类纠纷有关的法律实务专题和法律论文。
毫无疑问,法院的工作重心是审判执行工作,不可能投入过多司法资源到网络平台建设中。而商业性法律数据库收录的案例只能依赖法院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裁判文书,法院官方网站发布裁判文书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商业性法律数据库收录的裁判文书也不可能全面、完整,这制约了商业性法律数据库中法律资源的可信赖性及其长远发展。人民法院是裁判文书这一司法产品的“生产商”,商业性法律数据库则更擅长将裁判文书“深加工”(即归纳分析等)后出售给社会公众使用。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院何不主动将裁判文书提供给商业性法律数据库,让商业性数据库在其网络上发布,以供社会公众使用。如此,既能利用商业性法律数据库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平台,节省了法院为发布裁判文书须投入的各类成本,又能实现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深度利用。
信息化时代下,网络电子化商业法律数据库的迅速发展已经显著改变了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教育的方式。年轻一代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更习惯于从法律网络数据库中检索法律资源,日益淡化依赖纸质资源。网络资源与纸质资源相比,更新更及时,[27]检索更全面、便捷,成本更低廉,并且容易实现不同法律资源之间的关联。仍以北大法律信息网为例,检索到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后,该法律条文处将同时显示适用了该条文的案例(包括公报案例和普通案例),以及研究该条文的学术论文资源,为使用者准确理解、适用法律条文提供了案例支持和学术资源支持。商业性法律数据库的发展,对一个法系的开放性、运行模式,以及法律从业人员的教育模式和研究水平,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很难想象,在信息时代下,如果没有LexisNexis、Westlaw、HeinOnline等法律数据库的存在,普通法法系的法官和律师如何检索判例法、如何处理案件。不同法域的普通法能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案例共享(其实是一种立法资源和司法智慧的共享),保持蓬勃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开放性,高质量商业性法律数据库的贡献功不可没。LexisNexis和Westlaw几乎收录了全球主要普通法法域的所有判例、成文法和法律期刊资源,LexisNexis另收录了包括中国、法国、德国在内的主要大陆法系法域的法律、案例和法学研究资源, [28] 由于这些商业性数据库收录法律资源(包括案例资源)足够完整、及时,法律工作者完全可以信赖其收录的案例资源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对普通法法系的法律工作者而言,掌握在LexisNexis和Westlaw中准确检索法律资源(尤其是判例)的技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功。我国法院也应当对商业法律数据库的发展持积极欢迎(包括提供制度所允许的支持,如全面、及时发布裁判文书)的态度。
裁判文书上网,不能仅限于将裁判文书粘贴在网络上,而应当考虑潜在使用者的需求,尽量满足该等需求,以此不断改进裁判文书上网的路径和模式。笔者相信,建立丰富实用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将进一步改变我国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包括提升法官研究法律问题的深度。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律师,手持网上获得的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这是时时可闻的“网络回声”,这要求法官必须认真考虑他的同僚裁判同类型纠纷的思路,并转化为具体的判决理由,回应当事人的诉求。惟此,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准确性方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方能不断提升。
*林广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1]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并认定在互联网上发布裁判文书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主要形式。
[2] 截止2013年6月27日,北大法律信息网收集刑事裁判文书309,448份,民事裁判文书944,272份,行政裁判文书37,291份,执行裁判文书11,486份,国家赔偿1,665份。载于 http://www.pkulaw.cn/cluster_call_form.aspx?menu_item=case&EncodingName=&key_word (访问时间:2013年6月10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5条。
[4] 参见“司法公开迈出关键一步,最高法院裁判文书首次集中上网—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全部网上公开”,载于《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3日第一版。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条“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的论述,其中第22条、25条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6]参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裁判文书上网答记者问”,载于《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3日第三版。参见 “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龙飞:怎么看裁判文书上网”,载于 http://news.jcrb.com/Biglaw/lawschools/201205/t20120531_874309.html (访问时间:2013年6月10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2条、25条。
[8] 龙飞:“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载于《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
[9] 笔者2013年6月24日进入该网站检索民事裁判文书,仅能检索到2013年6月19日至24日期间发布的文书,之前发布的文书已经无从检索到。
[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凡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受理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1] 参见张宪初:“澳门对中国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发展的贡献及其特色”,载于《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
[12] 参见龙飞:“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载于《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14] 因网站升级维护,笔者未能进入宁夏和西藏两个民族自治区域高级法院的官方网站。(访问时间:2013年7月4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瑞士联邦宪法》第四、七十条。
[17]参见苏力:“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载于《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
[18] 但裁判标准的绝对统一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减少裁判的随意性,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可能削弱法官根据个案事实应用、解释法律的灵活性。
[19] 从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2013年1月31日最新发布的第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共发布了16个指导性案例。
[20] 2008年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案件49,863件,参见前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于2013年3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于: http://news.xinhuanet.com/2013lh/2013-03/10/c_114970512.htm (访问时间:2013年6月10日)。
[21]参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裁判文书上网答记者问”,载于《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3日第三版。
[22] 同上。
[23] 如苏力教授在“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一文中所举的一个例子:在某个偏远农村,一位出嫁15年住在50公里以外因此很少回家照顾父母的女性要求参与分割父母的遗产,按照当地人的情理观念,应当驳回该出嫁女的诉讼请求,因为她出嫁时已经以带走嫁妆的形式提前分割过部分家庭财产,出嫁后也没或不用赡养和很少照顾父母。但按照城市人的观念,子女应平等分配父母的遗产。苏力老师举该例子是为了证明判决书上网可能导致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更不坦诚,更不愿说出心里话,怕政治不正确,怕惹出是非。
[24] 张宪初:“澳门对中国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发展的贡献及其特色”,载于《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25] 参见肖文峰、胡后波:“中国涉外海事法律文书将译成英文供人查阅”,载于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08/id/10529.shtml (访问时间:2013年7月5日)
[26] 例如,2011年全国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为67.3%,参见最高法院前院长王胜俊2012年3月向全国人大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于 http://www.gov.cn/2012lh/content_2094545.htm (访问时间:2013年6月10日)。
[27] 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意收录的立法资源每日进行更新,因此,最新的立法资源均可在该两家数据库中检索到。参见程雪艳:“国内两大中文法律数据库比较研究”,载于《河南图书馆学刊》,2007年8月。
[28] 参见齐东峰:“国外三大法律数据库内容收录比较及适用范围研究”,载于《情报杂志》,2011年6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