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3月2日,《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州市政府第14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本市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见义勇为奖励申请的流程、见义勇为牺牲和受伤人员奖励的种类标准,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合法的人身权益,促进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走向正规化、法制化,为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广州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市政府于2013年12月份就专门成立了广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纳入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由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设立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政府的做法,也成立了区一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本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区别在于,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代表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并由政府财政划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慰问;而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社会民间机构,其资金来源于社会募款,基金会可以根据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确认结果,按照基金会管理章程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
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本市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视见义勇为不同情况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市一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为: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抚恤慰问金;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情颁发四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抚恤慰问金;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二十万至四十万抚恤慰问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二十万以下抚恤慰问金。此外,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的,视情颁发一万元至十万元抚恤慰问金。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区一级奖励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办法》明确了见义勇为的定义,即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因此,军人、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不在见义勇为的范畴之内。与此同时,考虑到负有约定义务的各种治安辅助力量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的突出贡献,《办法》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以鼓励治安辅助力量队伍的士气,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积极作用。
《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程序、调查和确认的时限、见义勇为事迹的公示公开、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救助等责任义务的条款,见义勇为人员同时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误工补偿、劳动就业、城乡低保、五保供养、住房保障、积分入户、经济补助、法律援助等合法的人身权益保障。
今后,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会同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切实承担起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日常运作,规范、有效地做好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权益,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更大的贡献。
(龚宣 编辑: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