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将取消见义勇为申报时限 8月1日起实施
因为错过了30天的申请时限,市民的“见义勇为”称号整整6年被拒授。于是,一封信寄往了市人大常委会,希望对见义勇为的申请时限进行修改。接到市民来信后,市人大常委会立刻对市政府不当的规章提出审查意见,市政府根据市民建议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并予以修改。8月1日起,修改后的新规将开始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终被废止。
错过时限申请被拒
2007年10月,市民李树行在部队服役期间,跳入油库挽救了2名群众的生命,而自己差点送命。“我认为这是一名军人应尽的义务,未告知部队,后来被救群众给我所在部队领导寄来感谢信,部队才获知。”
救人过去1个多月后,李树行向石景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希望将自己救人的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但没想到的是,石景山区民政局却答复说,《〈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而李树行提出的申请已经过了规定的30日申请时限,所以不予认定。
错过了申请时间就拒授,李树行认为,这不利于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而且,“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否则就会过期作废。”套用30天的硬性规定,无形中也迎合了社会上一些人“好人没好报”的说法,间接等于助长了社会冷漠。
2013年年底,李树行再次致电石景山区民政局咨询见义勇为一事,答复依然是按规定办事,拒授见义勇为称号。
无奈之下,李树行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写信求助,提出审查《〈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建议,希望市人大常委会能够出面释法,敦促市政府及时修改这一不利于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规定。
人大建议废止不合理规章
从目前全国已经出台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省市情况看,有三分之一的省市没有规定时限,其他规定时限的省市从60日至2年不等,而北京《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最短的。
接到市民的来信,市人大常委会立刻组织法制办、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等多个部门联合召开审查工作沟通协调会,并于20天之后请来各路专家组织召开了论证会。
《条例》没有规定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时限,而《实施办法》规定“30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限,没有充分体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市人大常委会随后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市政府对《实施办法》中关于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予以废止。
新规8月1日起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立刻展开了规章的修订起草工作。今年6月1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废止了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同时,还对其他若干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完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人员只要提交相关材料即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市民如果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随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市民还需要提供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收到审查建议15日之内,市人大常委会将向市民反馈收到情况。记者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