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不应成为悲剧人物

17.07.2014  14:59
摘要:深圳世界之窗的色狼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大学生见状救下女网友,打伤该保安。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说法

        深圳世界之窗的色狼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大学生见状救下女网友,打伤该保安。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猥亵者予以行政处罚,见义勇为者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反差不仅让当事人感到郁闷,似乎也难以服众。好在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于昨日无罪释放该大学生。这显然是普通民众乐见的,然而,此前引发的“拘留”与“刑事责任”争议,仍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虽然刑法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但防卫过当的界定要慎之又慎。在那个千钧一发的关键时候,人的本能反应几乎是机械性的,只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如果既要达到阻止罪行,又不伤及对方,还要保护自身,恐怕“技术难度较大”,实属强人所难。所以,防卫人在保护私权不受不法侵害时,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虽然造成重大损害,但手段和强度并非“明显超过”的,就不应以“过当”处置。何况,此案中“双方的推搡也就是十几秒钟的时间”,“色狼”也只是轻伤,“从轻从宽”更符合法律精神。

        关键在于,司法裁定具有引导、教育等功能,如果见义勇为结果是惹火上身,那将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无形中引导人们对于违法现象视而不见,无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

        此外,此案经历了双方“调解程序”,大学生无法承担赔偿后果后,刑事责任才被提到议事日程。但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民事和解也非单纯的“钱刑交易”,不应该一味地陷入“无钱追刑”的误区。其实,民事赔偿之不足,应当寻求更公正的解决办法,而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公正来求得。换个说法是,见义勇为的风险不该由当事人自行负担,社会应当提供更公正的解决机制,要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法律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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