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拟修改 广州业主决策电子投票将更便捷

06.03.2019  15:20

大洋网讯 日后业主电子投票决策小区“大事”或更方便了。3月6日~16日,广州市住建局就《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根据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广州小区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流程进一步简化,行为更加规范,将省却书面申请建立数据库流程。

拟规定建立数据库 无需书面申请

早在2016年9月,广州市住建委就出台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并同步开发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业主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并绑定业主身份,只需2分钟,就能完成投票,参与决策小区的公共事务。去年4月,广州市住建部门正式向全市小区推广“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通过电子投票参与决策小区的公共事务,比之前通过“扫楼”式书面投票更高效也更具公信力。

要实现电子投票,关键是建立小区自身的数据库,数据库包括了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房号)等等信息,建立数据库之后,才能组织投票。而根据现行规定,投票组织者需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立基础数据库的书面申请。其后还要经过街镇政府部门录入门楼号牌等信息、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的多个流程。

而根据征求意见稿,数据库的建立改为由住建部门主动建立,省却书面申请流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楼栋-房屋的逻辑,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区域的投票系统数据库”。此外,对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拟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要优先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广州全市已有约1200个小区建立了数据库,这些小区的业主都可以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决策小区重要事项。

已建数据库的应当采用电子投票

电子投票系统的使用流程也有所简化。按照现行规定,投票组织者应当在使用投票系统30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投票系统的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并将书面通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抄送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放投票系统使用权限。

而根据征求意见稿,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已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应当采用电子投票的形式;但对于因客观原因未通过微信投票的其他业主,可以在电子投票期间采用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补充投票。

书面申请流程已简化为书面告知。即会议组织机构在向业主通告电子投票表决相关内容前,应当将电子投票的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议组织机构拟通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投票系统数据库中相关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和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提供给会议组织机构。

电子投票开始时间的15日前,会议组织机构需向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通告电子投票开始时间、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内容;同时,公示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公开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

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者组织业主表决的,可以于电子投票开始前通告、公示前款规定的内容。

电子投票期限应当不少于5日,不超过20日。会议组织机构决定延长已通告投票期限的,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在已通告投票期限届满前向全体业主通告延长投票期限的决定。已通告投票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拟规定业委会不得通过业主大会授权等方式制定议事规则

此外,投票行为将更加规范。可以采用电子投票的十三个事项规定有所微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的,应当同时制定、修改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和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期限。业主委员会不得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委托等方式决定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组织投票的主体也拟由“投票组织者”改为“会议组织机构”,对“会议组织机构”的定义中,详细介绍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物管服务企业的界定。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议组织结构”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居民委员会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会议组织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业主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会议组织机构。

链接:十三项重大事项可表决

根据征求意见稿,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制定、修改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和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期限;

(七)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制度;

(八)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依法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合法经营,管理和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审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方案;

(十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薪酬标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表决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五项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对第六项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委托等方式决定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广报全媒体记者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