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规定:低保户出境旅游将取消资格

16.10.2014  09:37
信息时报制图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周秋敏) 昨日起,《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集立法意见。根据该《意见稿》,低保对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而未就业者,每月至少进行60小时的公益服务。同时,低保对象若存在自费出国、拒绝两次推荐就业等行为,将取消低保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一

  自1995年起,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发展经历了覆盖人群从城镇到农村、从单一生存保障到基本生活综合保障的演变过程,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但一直缺乏一套统一的法律规范。为此,市民政局专门起草了该《意见稿》。

  根据该《意见稿》,广州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变动指数、人均收入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的变动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时调整。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意见稿》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国土房管、教育、卫生和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民政部门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拥有机动车者不予申请低保

  居民申请低保,必然要对其家庭平均月收入进行核算。《意见稿》中明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及其他优待费用、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在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和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临时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基础养老金等不列入家庭月平均收入计算范畴。另外,家庭成员依法支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凭证明材料予以相应减扣;家庭成员中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时,可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豁免计算收入。

  理应计算的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债权等。《意见稿》规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若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拥有机动车、船舶的,则不予认定。

   低保户自费出境旅游将取消资格

  《意见稿》中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从认定之日的当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每次享受保障待遇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期满需要重新申请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请,但家庭全部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可以不进行重新申请,仅提供复核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若存在自费出国(境)旅游、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1个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足60个小时的情形,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此外,离开居住地超过3个月,未向申请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就业培训或者推荐就业两次以上的,同样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

   部分低保户须参加公益服务

  为避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只吃“粮饷”不干活的现象,该《意见稿》明确,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全日制在校学生、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可免除社会公益服务。

  《意见稿》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违法手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查证属实仍不改正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将其骗保情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并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若存在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违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未及时上报等行为,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其骗保情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骗取金额1至3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