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防疫规定致他人隔离、染病,可被民事索偿

08.06.2021  15:20

大洋网讯 6月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在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进行健康上报、服从抗疫管理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法定义务。公民或组织不配合健康上报和抗疫管理的,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刑事和民事等三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会被 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刑事责任方面, 对于不配合抗疫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公布,修改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行为。

民事责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人拒不配合流调、拒不如实进行健康申报, 导致别人被传染上新冠肺炎, 那么被传染的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他人来 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身体损害的民事责任。 “包括因此 成为密切接触者需要被隔离导致的经济损失。 ”刘涛说。

刘涛提醒,在目前战疫防控的关键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个人权利的行使是第二位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以公共利益保护和公众健康优先为原则,积极配合政府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各项防疫措施,服从抗疫管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方晴 周洁莹 何颖思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