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 对八类情形作禁止性规定

07.07.2019  14:03

聚焦当前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日前印发《广州市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为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行为的预防、监督、执纪提供政策指引,从四个方面对领导干部存在的利益冲突具体情形提出了八大禁止性规定。

若干规定》共八章三十七条,由总则、利益冲突情形、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附则等部分组成。据介绍,《若干规定》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个方面对领导干部存在的利益冲突具体情形提出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的便利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离退休后违规从业、“裸官”违规任用、违反任职回避有关规定、违反礼尚往来有关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等八种情形。对一些较为复杂情形的认定方式进行细化,如领导干部以借为名收受或长期占用他人财物,除了考虑双方交代内容和书面协议之外,还应结合借用时间期限、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有无归还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若干规定》强调,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抵制利益冲突行为,主动排查利益冲突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在廉政档案系统和领导干部监督“活页夹”;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的责任分工,对领导干部违反《若干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需要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和党组织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据悉,《若干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领导干部,并参照中央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范围进行界定,主要是担任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和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的干部,市管(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干部,镇(街)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以及享受以上待遇的离退休领导干部等。同时要求,各地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规定,分步分类推进监督对象全覆盖。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刘怀宇 通讯员穗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