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和原则
(一)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是指行政村接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
(二)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和农村公共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与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与公开民主、简化礼仪与尊重民俗等原则。
二、严格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
(四)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工作,严禁礼金、辛苦费、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
(五)行政村严禁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用于接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用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行政村、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以及村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行政村严禁在承租方、承包方、施工方和驻村企业等单位报支或者以抵上缴的形式变相使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
(七)行政村严禁报支或者变相报支歌舞演艺、洗浴按摩、美容保健、健身娱乐、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休闲娱乐费用。
(八)行政村严禁用虚假事由、虚假票据、白条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报销餐饮费、各种接待费用。
(九)行政村设有内部食堂的,公务接待应当在内部食堂节俭安排。餐饮标准和陪同标准可参照乡镇(街道)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或者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但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标准不得高于乡镇(街道)公务接待标准。
(十)行政村重大民俗活动及其他必要的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报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内容、形式和预算开支。
(十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行政村公务接待情况,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专项规定等进行规范。
三、严格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村的公务活动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在行政村用工作餐。确需在行政村用工作餐的,按照乡镇(街道)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标准支付餐费,餐后须在支出明细上签名确认。超标准的应当按实际开支支付餐费。
(十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村开展的招商引资、农田水利、计划生育、民兵征兵、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社会保障等公务活动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安排,行政村不负担因此发生的任何公务接待等费用。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索取、接受行政村的现金、礼金、辛苦费,或者索取、收受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等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等。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单位或者个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便利要求行政村为本人、亲属和他人、单位、组织安排请吃、宴请和歌舞演艺、洗浴按摩、美容保健、健身娱乐、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休闲娱乐活动。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在行政村报销食宿、购物、休闲娱乐活动等各种票据。
(十八)派村工作组、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和其他在村兼(挂)职人员等在行政村工作期间食宿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责任
(十九)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意见的具体实施。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行政村公务接待应急预案。实施意见要包含行政村公务接待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核准程序、报销程序、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和财务监督平台管理流程、账目公开程序等内容的行政村公务接待管理机制。
(二十)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农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强化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收支情况必须每月逐笔逐项在本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公开时应当注明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监督人和事由、收入来源、具体收支等明细。
(二十一)行政村要依法依规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严格执行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公务接待执行情况作为村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各村级组织和农村公共服务机构要自觉执行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有关规定落实。
(二十二)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化解、遏制行政村不良债务的工作,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统一部署开展各行政村在本意见下发之前拖欠的各种接待费用的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组织,行政村开展自查,切实查清拖欠款项,并按有关规定核实后纳入帐内核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对清查工作联合进行抽查。清查核实拖欠接待费要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有关线索交由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惩处。经核实的拖欠接待费,行政村有能力结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督促行政村限时、一次结清,不留手尾;暂无力偿还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督促行政村与债权方协商沟通,订出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期限,不得长期拖欠。
五、严肃查处违反行政村公务接待要求的行为
(二十三)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行政村公务接待规定的一律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因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控制不严、管理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村党组织成员或者党员违反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予以处理。
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县级设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县级设立单位应当终止其工作,予以辞退。
凡上述人员因此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视情况停止或者减发政府对其的各项补贴并在行政村即时发布公告,同时建议行政村停止或者减发本村对其的各项补贴。
(二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廉洁自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村公务接待规定,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
(二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参照本意见执行,相关开支事项分别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生产经营、项目开发等业务接待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成员的相关会议(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误工补贴、会议就餐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专门作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审查。
(二十七)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