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 仅为符合“单独二胎”政策?

19.08.2014  21:35
今年45岁的小颖(化名)欲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那么,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否规避了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公序良俗?

  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堂法庭受理了一宗新型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的案件。今年45岁的小颖(化名)欲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但由于收养时没有办理收养证及其他收养手续,导致原、被告双方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故小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

  经过法官初步询问,这一简单的案件藏着不少故事。原、被告双方承认,原告是两被告抱养的女儿,由于抱养时我国《收养法》尚未颁布适用,故对于收养手续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养父母抱养小颖后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民政部门至今也没有双方的收养登记记录。抱养小颖5年后,两被告生育了女儿小琴(化名,37岁),现在小琴亦已成年并希望能够生育二胎。为了帮助小琴变为“单独”,具备可生二胎的条件,小颖和养父母双方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由于当时的收养手续不齐全,双方到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拒,于是想到了到法院起诉解除。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如何审查、认定?双方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能否受理?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否规避了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